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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无罪”,不仅流行于大街小巷,妇孺皆知,人人可喊,为自己一切不适当的事情申辩。细究起来,“爱国无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自己的自己确实是爱国的,没有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与国家现行的规定条款相矛盾,甚至给国家带来和他人带来损失;另一种可能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为国家法律和人民利益所允许,借口爱国的旗号去为自己牟利。
因此,对于各种“爱国”主张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纵容,更不能成为一把万能钥匙为各种过失和甚至罪行开脱。比如,一方父母官立志要把一方水土建设成一个现代化的城镇,采取不切实际方法,结果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百姓带来了更大的痛苦,尽管自己没有贪图名利之嫌,也不应该免责免罪。
爱国只是一种情感,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借口,不该成为我们行事的依据,更不能代替行为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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