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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汽车保险杠贴纸是这样说的:“素食者们,你们这帮人可恶!-植物们”(Vegetarians: You People Suck! --The Plants)。人生一世,吃肉被动物骂,吃素被植物骂,做人真的不容易。一眼望过去,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个好人了。
饿饭的人群,会讨论我们还能吃什么。吃饱了的人群,会讨论我们不能吃什么。对于后者,最终会汇聚到动物保护、动物权利的问题上,也会涉及到道德伦理的判断,一个具有争议的议题。
人类和自然界中其它动物一样,必须依靠别的生命才能存活。因此,我们理应敬畏生命,对我们赖以生存的所有生命形式感恩,无论是地里的土豆萝卜,还是圈里的猪羊。如果我们必须划一条道德的线来规范人类的行为,比如说吃,应该在尊重生命和依赖生命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动物权利者在做这样的事,但我觉得他们的理念有缺陷。我们可以用两种极端立场来大体圈定讨论的范围。一个极端,是动物权利者认为动物的生命和人的生命具有同样的价值,任何使用动物的做法,比如吃肉,用动物做实验,养宠物,使用动物皮毛等,都应该被制止。另外一个极端,是动物除了在对人有用这一点之外,没有任何其它的价值,任何形式的使用动物,只要于人有益,都是可以接受的,人对动物不负有任何义务。
大部分人的态度,是程度不同地游离于这两个极端之间。比如动物福利,新动物福利,弱人类中心主义,温和动保主义等等。部分动保人士在构建自己的理念体系时,认为动物权利的伦理道德不容质疑。他们认知伦理学是处理不同生灵关系的学问,认知不同物种成员的利益必须同等考虑的原则。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个原则却是没有被遵守的。
比如说,动物权利者认为,我们应该吃素而不能吃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尊重动物权利。他们的论点是植物没有神经系统,没有感觉,所以可以吃。而动物有神经系统,有感觉,知道贪生怕死,所以我们应该像对人那样对待它们。这个观点,实际上否认了伦理学是处理不同生灵关系的学问,也否认了不同物种成员的利益必须同等考虑的原则。因为这种看法是在生灵或物种这个集合中,用有神经系统、有感觉这条线,圈出了一个子集,一个贵族群体。吃这个圈子里的物种,是不道德的,吃圈子外的物种则是高尚的。所以,动物权利的伦理学,处理的不是不同生灵关系的学问,而是不同动物间的学问;它也不认可物种成员的利益必须同等考虑,而只认可不同动物种成员的利益必须同等考虑。如果从伦理而不是环境的角度看,人们可以滥砍森林,因为据说树木没有感觉,不会跑,没有自己的利益,砍杀它们来当柴烧、盖房子,都是没有道德问题的。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物种歧视,容许动物种的利益凌驾于其他物种成员的利益之上。佛教《大乘玄论》中说:“不但众生有佛性。草木亦有佛性也。”但动物权利者似乎不这么认为。
如何判断“有感觉”不是容易的事。通常的看法,是存在有神经系统就会有感觉。此外,一些类比实验,也可以用来说明感觉的存在。但测量感觉,比如疼痛,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这条线在生物界并不能明确划定。问题不是能否明确划界,而是如果可以用“有感觉”这样的线在不同物种成员中划分出一个特权类群,我们也可以很容易用其它的线在这个特权类群中再划分出不同的阶级,甚至领导阶级,比如人类,把后者和其它的动物区别对待。
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不同物种成员的利益必须同等考虑的原则也是很难得到遵循的。比如有些动物权利者,也是观念素食者认为,对于西藏、蒙古等地区的人们,因为气候环境等原因,不吃肉没法生活,即使佛家子弟,也可以方便开许。持这种观点的人,有宽容心,理解在那种极端环境的限制下不能强求某种饮食方式,就像我们不能强求爱斯基摩人不吃肉,而是种稻米来吃,那违背了自然法则。但持这种观点的人,也不能回避这种观点的几个逻辑结果:1)人的生命价值高于非人类动物的生命价值。人类为了在特殊环境中生存和进行相关的社会活动,以动物的肉作为食品是可以被接受的。2)吃肉与否,和佛教的修炼没有直接的关系。修为能成果与否,在于心,而不在于吃什么。 3)(对动物的)杀生与否,不是一个伦理问题,而是一个环境问题。在平原地区,环境气候比较好,食物种类繁多,可以选择吃素。但在环境特别的地区,类似的选择前提不存在,动物性食物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成为一个伦理问题。因此,在解释这类实际的问题时,动物权利者的说法实际上认可物种是不平等的,吃肉与否,也不是个道德伦理的问题。
我们也可以从耆那教的一些观点,一个不同的视角来看问题。耆那教是印度的一个古老教派,比佛教出现的时间还早。台湾的吕凯文先生有篇文章《当佛教遇见耆那教》,对两者做过一些比较深入的介绍。和佛教相似,耆那教也提出了不杀生、对生命不能残忍的思想,而且更为彻底的体现在他们当中很多人的饮食习惯上。他们认为生命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最低的是植物,它们有触觉。很多耆那教徒,只吃菜叶、水果(通常是熟了自动掉下的),豆类等,他们不吃根茎植物食品,比如土豆,洋葱,胡萝卜等等。他们认为把这些根茎挖出来吃,就意味着生命的死亡。对他们来说,走进麦当劳餐馆,看见汉堡中的牛肉饼和盒子里的炸薯条,都意味着对生命的屠杀。从他们的观点来看,动物权利者的道德标准不够道德,因为后者推崇吃植物生命。
人们也许会说那些古老的宗教,不用去在意。那么我们看看一些欧洲国家近年对植物权利的认识。我们可以忽略一些个别人的看法,比如有人认为豌豆植物之间有化学交流(chemical communication),所以我们吃豌豆是不道德的。我们来看瑞士联邦宪法对动物、植物以及其它生物(三者共称为living beings)赋予的道德考量。其宪法中对植物的保护具有三种形式:多样性保护,物种保护,以及在处理植物时对其尊严的考虑。瑞士联邦政府的非人类生物技术道德委员会,专门为此在2008年出台了一个报告(The dignity of living beings regard to plants),其中使用了生物中心的道德概念(biocentric moral view), 认为所有的生物因为是活物, 因其自身的利益应当受到道德的对待。对于植物,即使是常见的植物,人们也不能想用它们就用它们。这个委员会讨论了一个例子:一个农夫为了他的牲口在打草(可接受的行为),打完草回家路上,没有理由地用镰刀割了些野花,这个行动很可能就是不道德的,尽管这个委员会没有对此达成一致看法。
瑞士宪法中关于植物尊严和道德的内容和道德委员会那个相关的报告,以及和它们相关的植物权利(plant rights)运动,当然也是很有争议的。谁愿意坐上餐桌的时候,看着碗里大块小块的东西,来自于被谋杀的牛,被谋杀的土豆,被谋杀的萝卜白菜?此外,除了人自身的问题,当牛们吃饱了在草地上践踏时,我们又该如何以道德的名誉惩罚它们,以体现对植物尊严的认可?
我们面临动物权利,植物权利,自然界的权利(nature rights)的各种观点,我不知道那种更好。我只想用这些例子来说明,道德、伦理、义务、责任等,是人类的概念。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会对它们有不同的界定和理解。这些观念经常会互相冲突。比如瑞士宪法对植物尊严的背书,和吃素鸡素鸭的追求是否冲突?本来是植物的东西,非要把人家弄成鸡、鸭,是不是对被杀死的植物不够恭敬?
在有关吃的问题上,如果我们需要一个普世的道德标准,我更倾向于以生命为底线。这是我为什么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比单纯的动物保护更有道理,更宽容,更有普世的价值。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面对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我再重复一遍:我们人类和自然界中其它动物一样,必须依靠别的生命才能存活。因此,我们理应敬畏生命,对我们赖以生存的所有生命形式感恩,无论是地里的土豆萝卜,还是圈里的猪羊。如果我们必须划一条道德的线来规范人类的行为,比如说吃,应该在尊重生命和依赖生命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对于能吃饱的人群,我们可以劝导甚至约束人们,无论荤素,不要吃得太过分,为了自己的健康,为了世界某个角落还有饿肚子的人,为了这个星球能够健康长寿,为了敬畏我们赖以生存的各种生物,等等。如果能做到,我觉得就是道德的。
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那些没有饭吃的人。我过去在下乡时曾见到不止一次,人们为了吃而打架,甚至动刀子。那里的老乡,一年中有一两个月时间得到山里挖蕨巴根(一种含淀粉的野生植物根)吃,以度青黄不接的季节。如果他们有幸在啃一条鸡腿,有人对他们说,别吃鸡了,去弄块豆腐来吃吧,他们不会听你讲道德,你猜他们会怎么做?
“人类世”中的一个矛盾,是有的人群吃得太多,而另外一些人群却处在营养不良甚至肌饿之中。面对这个残酷的矛盾现实,我怀疑鼓吹动物甚至植物的权利,真的就是道德了。
在中国推动动物权利和保护,可以得到佛教的援助,这是在很多其它国家不具有的一个优势。我觉得对动保问题的一个现实的策略,是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比如说,中国还没有《畜禽屠宰法》,有政协委员正在建议出台这样一个法律,完善屠宰管理机制。从我见到的提案内容,都是关于食品安全,检疫,肉品质量等内容,没有相关的人道屠宰方法内容。动物权利者为什么不以新动物福利的思维,今天的干净笼子就是明天的空笼子,在推动这些立法上多使点劲呢?
美国在1958年立下了人道畜禽屠宰的法律,1978年又进行了相关的补充。在这个法中,对什么叫人道的畜禽屠宰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两个方法(原文列在下面)。这两个方法考虑到减少动物的痛苦,也兼顾到一些特殊族群和宗教在处理动物时的习惯。中国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不同族裔的习惯,农村里大量的畜禽屠宰散户,都不容易被规范。但这至少是一个具体的内容,可以去努力、研究并实现,真正体现对生命的敬畏。
-STATUTE-
No method of slaughtering or handling in connection with slaughtering shall be deemed to comply with the public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unless it is humane.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two methods of slaughtering and handling are hereby found to be humane:
(a) in the case of cattle, calves, horses, mules, sheep, swine, and other livestock, all animals are rendered insensible to pain by a single blow or gunshot or an electrical, chemical or other means that is rapid and effective, before being shackled, hoisted, thrown, cast, or cut; or
(b) by slaughter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itual requirements of the Jewish faith or any other religious faith that prescribes a method of slaughter whereby the animal suffers loss of consciousness by anemia of the brain caused by the simultaneous and instantaneous severance of the carotid arteries with a sharp instrument and handling in connection with such slaught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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