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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保护河流生态的环境流量条款“法域三迁”的故事

已有 4448 次阅读 2012-4-17 15:16 |个人分类:生态环境述评|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故事, 生态, 法国, 流量

  当前,环境流量或生态流量、河内流量已是国内外水资源与生态保护领域的热门话题。翻开水与生态方面的各类书籍与文献,首先映入眼帘的法律条款就是:法国《乡村法》第232.5条中明确规定:河流最低环境流量不应小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l0;对于所有河流,或者部分河流,如果其多年平均流量大于80 m3/s时,政府可以给每条河制定法规,但最低流量的下限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20。
  然而,貌似“明确”的规定在我的眼中却是“雾里看花”。最早出自于1984年《渔业法》,后来被《乡村法典》兼并,此后转投新东家《法国环境法典》。看似简单,其实不易的寻觅过程暂且简单一叙。难度之一是国语癖的法国基本不提供法律英文文本,本人对法语掌握甚浅;之二是环境流量条款在不同法律中都改头换面、以新名头出现,这既情有可原,又使我等迷失了方向。渔业中先是以410条款面世(这还是我在下载的一份法文《渔业法》的模糊不清的PDF文档中逐字找出来的,如法语的“1/10”、“1/20”、“80”等)、到是乡村法中则摇身一变为所谓“第232.5条”(可惜神龙见首不见尾,我至今见过它在完整文本中的模样。我也相信一众引用者们都未能一睹真容,只是陈陈相因、人云亦云罢了。)在《法国环境法典》英文本中亮相的条款则已是第432-5条了。
   2006年12月份法国又在《法国环境法典》中将环境流量条款由第432-5条调整为第214-18条(仅提供法文文本,官方法律网站legifrance.fr的英文文本仍为第432-5条,日期显示为2006年4月)。
   2010年法国又对《法国环境法典》进行了修订。据新华网巴黎6月29日电(记者 李学梅)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29日晚通过了新环境法的最终版本。这部法律前前后后打磨了3年时间,在这一过程中有效激发了法国民众的参与热情,因此被视为集思广益的一个范例。据legifrance.fr网站法文文本,这一次环境流量条款没有再次搬家,仍以第214-18条的面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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