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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私刑下的死刑
张学文,2012.1.31
1. 节刚过,可遇到一个可悲的问题:死刑与私刑里的死刑
2. 尽管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可依然有一些国家依然存在死刑(如中国:大陆+台湾)。死刑自然是在一定的角度(国法私法)下某某某犯了某种罪行。不过在法制国度,死刑需要有法律依据、公开审判、可以有律师为他辩护、要公开宣布和执行。对被执行者,死刑是可怕的刑法,但是它对其他人、对社会可能意味着公平、正义。
3. 如果死刑变成了某社会的私刑,这就更可怕了。这就是某人被秘密地处死而社会、家属、本人都事先以致事后都不知道。此时的死刑对其他人、对社会可能就谈不上什么公平、正义了。这是谈不上文明的黑社会!
4. 好了沉重的话题该转向了。死刑不过是我要讨论的问题的一种严重的提法。在一些编辑那里不用某篇文章时也可以称为“枪毙了”,这是对文章的“死刑”。还有:
5. 还有,就是把某某某给予“开除”,因为对于一个对象,其存在是第1位的,开除就是不允许他的存在,所以开除也是广义的、相对的死刑。学校对开除学生一向十分谨慎,并且要讨论、公开。
6. 最近据说科学网也封(博客封了其I.P地址)了一些人的博客。这是消除一些本来存在的博客主人在博客上的存在权的严重事件,这为什么?我希望这些事应当有章法可依、有必要的讨论、有博主委员会的多数的认可,并且公开过程、结果和执行日期。以体现这样做的正义性,说明这大快人心。
7. 在科学网5周年之际大家说了很多感谢的话(我也感谢科学网的服务)。但是科学网不声不响地封了一些人的博客(据说)我认为不当。我认为在开除某某某的时候应当有章可依、有必要的讨论、有博主委员会的多数的认可,并且公开过程、结果和执行日期,而且要与私刑有明显区别。我这个要求应当是对一个文明的社会团体的很低的要求,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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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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