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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或准研究生大约有两次不守承诺会给导师带来损失。一次是研究生复试之前或之后,准研究生们就开始四处联系学校和导师,做出入学或入门承诺;第二次是准研究生在入学前给导师做出“直博”的承诺。
对于研究生或准研究生来说,我们基本认定他们是成年人,不是随意做出的承诺,此其一;他们轻率做出承诺只是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并没有或者没能想到会给招生学校或导师带来怎么样的损失,此其二;不守承诺又不及时告知的终究不是什么光彩之事,划入有失诚信事件也不为过,此其三。
不论是学校,还是导师,每年招生是有“指标”的,你如果做出承诺,学校或导师相信了你,而你在背弃承诺后不能及时或客观上做不到及时通知学校或导师,就可能使学校或导师浪费宝贵的“指标”。在导师多学生少的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浪费一个“指标”是学校或导师承受不起的。我个人认为,如果你在不守承诺,又未及时通知招生学校或导师时,基本上可认定为是研究生或准研究生有诚信问题。不能因为研究生或准研究生是“弱势群体”就对此轻描淡写。实际上,在教育部的“指标”面前,招生学校或导师也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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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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