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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是可真兄的最新观点。
我在可真兄博文后的一句评论惹得可真兄灵感勃发,最新博文《论“真情”与“假情”——敬答曹广福兄》让我耳目一新。可真兄在文章中写道:
“老曹所说“欺骗与信任是孪生姐妹”的所谓“欺骗”,其实是情感领域的一种错觉,即把“单相思”之类的单相情感误解为情感交融或情感认同。这种情感错觉是来自于认知错觉,即交往过程中由于轻信自我感觉所造成的对对方客观行为的一种误判。”
可真兄还写道:
“对于相信这个世界有所谓“骗子”的人来说,他们永远缺乏自知之明,永远不知道人类的理性世界中根本不存在客体欺骗主体的事情,在情感世界中也根本不存在别人欺骗自己的事情,只存在由于轻信知我感觉而造成对对方的客观行为的误判(认知错觉)和由这种误判(认知错觉)所造成的对对方情感的误解(情感错觉),因此,他们也永远不懂得,这个世界本质上是在该世界中实存的事物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双向互动关系中,由不平衡到平衡,再由平衡到不平衡,如此往复循环以至于无穷的辩证运动过程,在这个辩证运动着的世界里,自己对别人的情感付出,这只是促使人际情感关系由不平衡向平衡转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能否使人际情感关系达至平衡的和谐之境,这绝不取决于其中任何一个人单向的情感付出,而是取决于情感关系诸方所有人的情感付出,并且他们的情感付出必须是处在双向互动或多向复杂互动的动态关系中,如此才可能出现情感交融的真情。”
在可真兄科学理性的思辨下,“欺骗”一词不过是由于人们的错觉产生的一种“误解”。可真兄是谦谦君子,谅不会介意我与他探讨一下欺骗的问题。
什么叫欺骗?新华字典是这样解释的:“用虚伪的言行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上当”。英文通常用cheat、deceive、trick等来表达。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欺骗可以是言论上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亦或两者兼而有之。按照可真兄的观点,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隐瞒事实真相不是隐瞒者的错,是被隐瞒一方“单相思”的结果,是他误会了对方的意思。我不知道洋鬼子们能不能接受可真兄的这个基于科学理性的观点,至少我相信大多数的中国人可能接受不了这个有点令人诧异的观点。
“欺骗”与“信任”并不仅仅是情感或道德范畴的,有些欺骗并不仅仅与情感有关。例如,有些不法商人弄虚作假欺骗老百姓,而老百姓屡次上当受骗,这是基于老百姓对政府、法制、商人等的信任,这种信任未必出于感情,而是基于社会起码的“游戏规则”,换句话说,只要是社会中的人,都应该认同并按照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做事,弄虚作假者恰恰利用了这一点,违背了起码的游戏规则,从而导致老百姓上当受骗,这可以被认为是老百姓误会了造假者感情的“单相思”吗?这么界定恐怕是把这个问题看得太简单了。人们不禁要问:“老百姓为什么会‘单相思’?”可真兄恰恰忘记了在老百姓与商人之间还有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就是“游戏规则”或者是制定游戏规则的人,如果没有这个第三者的存在,老百姓自然懂得该如何保护自己,正是因为老百姓把第三者当成了自己权益的守护神,才轻而易举上当受骗。可见第三者与商人的协同作用才使得老百姓害上了“单思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制的不健全,管理的不到位,管理者的不作为是导致欺骗得逞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欺骗”与“信任”并不仅仅是道德与情感范畴的概念,也是社会、法制层面上的概念。
可真兄以爱情为例来实证自己的“单相思”理论,的确,感情上存在“单相思”,那么我们可否将感情上的“单相思”与“欺骗”混为一谈呢?如果可以的话,为什么会出现这两个不同的词?干脆都用“单相思”得了。我想任何经历过感情的人大概都知道在感情上“单相思”与“欺骗”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你喜欢某个人可能与对方并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对方根本不知道你喜欢他(她),这是种“暗恋”式的“单相思”,敢问可真兄,这里面存在欺骗吗?当然,你也许会把自己的想法向对方表达出来,对方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你的感情,如果是后者,你就由“暗恋”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单相思”,如果是前者,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对方也是喜欢你的,这是“相思”,另一种是对方并不喜欢你,但出于某种原因,违心地说喜欢你,这就是“欺骗”。对方“欺骗”你说明你的确是在“单相思”,但这不能简单地说你误会了对方的意思,因为无论男女,都假定并遵循一个基本的处事法则,那就是真诚,这种“真诚”是一个社会得以良性发展的前提,如果一个社会充满了虚假与欺骗,这个社会就没有了希望。正是基于这一点,当对方向你表白也喜欢你时,你相信了他(她),欺骗者正是利用了人与人之间的这种信任使得另一方上当。这就是说,感情上的欺骗同样存在一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就是道德。如果大家都遵守社会道德,欺骗自然不会发生,正是由于有人不遵守规则才使得遵守规则者上了不遵守规则者的当,这是欺骗可以得逞的前提。
可真兄的“单相思论”至少需要增加一个前提:“这是个没有规则的社会”,在这个前提下就无所谓欺骗,大家各凭聪明才智按照自己的是非观对是非、真假做出判断。
正如可真兄所说,科学、情感、道德属于不同的范畴,既不可以将它们相提并论,更不可以用一个范畴的理论去分析、评判另一个范畴中的对象,否则必然会得出与众不同甚至违反常规、常识的结论。不知可真兄是否认同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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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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