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我们处理完之后要看谁肇的事,然后就去处理谁。
可是,出了事,处理得好或者不好,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比如,温州动车相撞事件,如果全国人民都认为铁老大应急做得不好,应该处理铁老大吗?
三聚氰胺,事件过去后再度出现新的三聚氰胺事件,再返回去看当时的处理,发现问题多多,该惩罚吗?罚谁?
在我国的应急管理历史上,只要大家尽力了,就不罚,基本是这样的一个逻辑,然后事后弄个表彰大会,就算这件事过去了。偶尔的处理都是面向肇事者的。
其实,这使得应急的效率效能效果无法提升,因为只有奖励而没有惩罚。而糟糕的是,在很多事件的应急中,我们会发现处理得真差呀,简直是弱智都能做得比那强。
也许追根溯源,我们还是应该惩罚最高的行政机关,因为其他机构都没有跨区域或跨行业调集资源的能力,但是最高的行政机关有。那么,事情大到一定份上,只有一个机构能够进行应急管理,效果不好的话,不找它的茬又应该找谁的呢?
但是,谁做这个惩罚者呢?最后会发现还是这个机构。也许,这也是我国应急管理每每无法提高水准而让人不断摇头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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