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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孝民《 高校科研项目人力资本投入补偿的思考》学习笔记

已有 3496 次阅读 2011-5-25 10:24 |个人分类:经爱沙|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经济学, 教育部, 关键词, 管理学院, 东南大学

赵凤光
徐文中提到的科研经费人力资本补偿机制,是制度经济学设计的关键问题,经费拨付和支付部门不同,及出发点不同,旧有计划体制形成的成本补偿机制,竞争不过横向项目,这对国家相关项目的人才吸引能力就有所亏空。
之前有科研人员不能发财的说法应该也是源于此思路吧。
zt
高校科研项目人力资本投入补偿的思考
———基于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的视角
徐孝民1, 2
(1. 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2. 教育部 财务司,北京100816)
摘 要:我国高校同时承担着教学和科研两大主要任务,国家对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呈不断增长趋势。本文认
为,在高校科研经费规模扩大的同时,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对科研项目人力资本投入补偿的政策存在不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改革高校的财政拨款制度,增加专门的科研经费拨款;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重构人员
经费开支范围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人力资本;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
3. 高校科研项目人力资本投入的补偿机制 人力资本投入补偿机制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认难以精确量化的人员劳动成本。科研项目对人员劳动成本的核算一般有三种做法[ 11 ] : 一是任务完全外部承包的方式,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项目资助方与项目承担方协商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其各种成本包括劳动成本投入均包含在内。只要成果质量满足资助方要求,项目完成后的节余资金成为科研人员的劳动投入成本,可以明确转化为从项目中获取的劳动收入。这种项目的前提是项目资
助方一般不与项目承担人签定劳动合同,不承担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横向合作项目一般采取这种模式。第二种是直接成本投入与项目津贴相结合的做法。其直接成本预算与科研人员津贴预算都列入项目计划书,项目资助方掌握经费使用,其直接成本控制十分严格,人员津贴严格按约定的数量和时间发放(作为劳务收入需要纳税) 。项目人员与基金会之间没有法定的劳动合同(雇主不承担工资福利) ,项目协议书实际上成为项目双方的临时劳动协议,由项目资助方给承担其项目的人员发放临时聘用报
酬。部分基金委托类科研项目会采取这种模式。第三种是采取“纯直接成本补偿”方式。此类项目的所有预算支出都属于能够明确核算的支持下完成科研任务,有可能得到与科研成果相关联的荣誉或者其它奖励(但不是经济收入) 。这种成本补偿模式不承认项目委托与承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临时的劳动协议关系,因此只是提供完成科研项目的条件和可以明确核算的有形成本投入补偿。项目组成员与资助方一般没有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由所在高校承担,项目资助方也不向项目承担者发放科研津贴。这种模式的思路认为高校已取得包括人员经费在内的教育事业财政拨款,项目承担者的工资福利支出应该由学校承担,而不
需要通过科研项目进行成本补偿。从现实情况看,这类项目又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高校自身出资支持本校教师开展科研的自选课题。另一类是教师承担所在高校外部提供资金的纵向科研课题(一般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资助) 。根据市场经济“谁受益、谁付费”法则和“花钱买成果”的课题制改革思路,以及上文对科研项目的人力资本投入补偿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探讨,笔者认为,无论项目资金投入源于何方,高校科研项目都应核算人员成本,对人力资本投入进行合理的补偿。建立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一是要完善人力资本定价体系。契约双方可参照某一时期人力资本市场价格进行初次约定,并可根据人力资本投入与产出的实际绩效评估对价格进行不断的修正,最终达到合理的标准。二是要结合现实,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例如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及项目投资方的意愿,采取“明补”或“暗补”的方式。“明补”是指科研项目的经费投入实行“完全承包”或“直接成本加人员津贴”模式,在科研项目预算中包含完成科研计划所必需的人员成本。“暗补”是指为更好地核算各科研项目直接成本,项目预算开支范围仍然剔除人员经费,但国家及地方财政应在对高校的拨款中,根据各学校的科研规模及水平,在教育事业经费拨款的基础上,增加科研事业经费补助,由学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教师的科研津贴及成果奖励等开支。
直接成本,而承担项目的教师不能直接从项目中取得任何劳动报酬。项目承担人在项目资金如果无法合法取得自己的合理报酬,他还有可能违背契约约束,寻找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取自己的“灰色收入”。例如,为了实现人力资本投入合理补偿,将项目预算经费的一部分转化为项目人员的劳动投入报酬,项目承担人将这部分难以核算的成本“票据化”,为了使票据与预算科目相
适应,并能够相对容易地获取此类票据,导致不少科研项目中出现了数量与比重相对较大的“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市内交通费”等支出。此时,作为“利益共同体”的高校在不违反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往往会适当放宽一些限制,在“预算范围”内默许项目承担人适当报销部分合法票据,“这实在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 14 ] 。但与此同时,也有少数道德缺失的科研人员借此手段牟取私利,造成科研经费的流失,损害项目投资方的利益。这些现象的发生都说明了高校科研项目对人员经费开支限制过死的做法,不但没有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反而会引发会计信息失真、加大财务管理成本、产生财务监管漏洞、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困难、使用效益低下等系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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