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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看网络新闻,其中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又有新的进展,因时间仓促,草草拟就两句,似未到位。故重新再读,新闻表述为药家鑫4月22日的一审判决——死刑,不服,于5月5月提起上诉。
“上诉状显示,药家鑫上诉理由具体为: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从以上上诉理由可得出刑法有关死刑适用的如下潜在结论:
第一条:在“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的地方杀人可不偿命;
第二条:“高度近视(原报道“似”应为笔误)眼神不好”杀人可不偿命;
第三条:捅杀“不致命的部位无论多少刀”致死可不偿命;
第四条:在“致命部位只捅杀一刀”可不偿命;
第五条:“激情杀人”可不偿命;
第六条:“瞬间杀人”可不偿命;
第七条:“抑郁杀人”可不偿命;
第八条:“压力杀人可不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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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7-1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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