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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申请人的资格,所涉及的问题就是谁有权利在中国申请专利。下面笔者就国内的申请人和国外的申请人分别进行解释。
国内申请人:
就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民事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大家都好理解,就是具有生命的个体;法人,可简单地理解为法律上拟制的人,这个观点是法学大鳄萨维尼提出来的,当然对于法人的性质还有其他的学说来解释,在此不赘述;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到最多的法人形态就是公司法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啥的,还有就是一些机关,例如公安局啥的;其他组织就是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形态,例如合伙企业、个体户啥的。
对于上述的国内申请人而言,都可以提出专利申请,但对于自然人而言还有些许特殊之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不满10周岁的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对于年满18周岁或者已满10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病人,根据其精神状况可能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申请专利是一种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需要其监护人代理其专利申请的事务。
国外申请人:
对于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问题,涉及两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和PCT条约,以及Trips协议。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PCT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框架下为了简化申请程序而缔结的条约,Trips协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领域享有与本国国民同样的权利,主要是指实体上的权利,流程上各缔约国可以做出例外规定,例如是否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等等;最惠国待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本国给予任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优惠待遇,都要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因此,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只要其属于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那么该外国申请人就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
另外,巴黎公约还规定,对于不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外国申请人,只要其在任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具有居所或者营业所,则该外国申请人在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也应享有国民待遇,也就是说该外国申请人有权在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申请专利。
对于既不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也不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外国申请人,其是否有权在中国申请专利,则要看该外国申请人所属国是否与中国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中国按照互惠的原则处理该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附:PCT成员国、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至2009年10月)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pct/zlk/200811/t20081117_425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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