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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9-17 17:07:00
当追究三聚氰胺罪案中的渎职罪
首先要就题目作一交待,我用的是“三聚氰胺罪案”而不是“三鹿罪案”,这是因为有毒奶粉罪案已经超出了三鹿一家。据权威部门公布,现在已经“检测出22家企业的69个批次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而这仅限于“婴幼儿奶粉”。常识告诉我们,奶粉不仅是“婴幼儿”吃,成人也吃;既然问题出在原料环节,那么,这肯定是一个涉及整个奶制品安全的罪案。作为一个门外汉,我想得起来的奶制品除了奶粉外还有:鲜奶、酸奶、奶酪、奶油、冰淇淋、奶糖等等。从时间上来看,河北省副省长杨崇勇承认,“据被捕的两奶农供认,他们2005年4月就开始在奶中加三聚氰胺了”,可见犯罪时间起码长达三年以上。据此可以推断,在奶制品中加入有害物质三聚氰胺曾经是一种在中国大地长期横行无阻的犯罪。
我国的相关检测规定中没有三聚氰胺的含量标准,这意味着,三聚氰胺这种有害有毒物绝对禁止加入食品中,但加入就构成犯罪。量不是构成犯罪的要素,只是定罪量刑的要素。
依据与在食品中加入三聚氰胺的行为有关的违法程度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的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违纪。从原料奶的采集到收购生产、检测的整个环节中都可能存在违法或犯罪,犯罪的主体也是多元的:奶农和种种与掺毒奶制品生产、管理过程有关的人员。但是从目前公安介入的情况来看,只有违法奶农。看来遗漏了两类重要的犯罪主体:有毒奶制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和涉嫌犯罪的政府官员。
我在上篇博文中已经指出应当按刑法第144条追究公司与官员的责任,我仍然坚持这一点。但是我得到的信息似乎没有一家公司、没有一位政府官员受到刑事追究。这是不公正的。据今天上午国务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消息,对检测出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的22家企业的处罚仅仅是“凡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名牌称号;获免检的,终止免检资格;获国外卫生注册的,通知有关国家停止卫生注册资格。”也就是说,所谓处罚只是剥夺它们的荣誉和“停止国外卫生注册”,除此而外没有任何处分。如果一家企业本来没有荣誉,也没有“国外卫生注册”,则没有任何处分。这真是没有天理了!我相信这只是前期处理,随着调查的进一步展开,将会开始刑事程序。另外一个“小小”的问题是,停止“国外卫生注册”,为什么不停止“国内卫生注册”,难道外国人的生命精贵些?
对于政府官员,如果是明知而放任企业的上述犯罪行为,并且为它逃避检测提供保护者,当以共犯论,依据144条处罚;如果不知,情节较轻者可予以行政处分,包括撤职;对于情节严重者,当追究渎职罪。
之所以提出如此“不近人情”的建议,首先是因为这些官员太没有良心了。他们明知加入三聚氰胺对人体有害,还是眼开眼闭,废弃职守,放任眼皮底下的犯罪,着实无可宽宥。
其次是此类犯罪危害很大,危害不特定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据卫生部部长、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组长陈竺于9月17日上午通报,从2008年9月12日至17日8时,各地报告临床诊断患儿一共有6244例。所有临床诊断病历中,有158人发生过急性肾功能衰竭,占总病例数的2.5%。此外,回顾性的调查发现有3例死亡病例,不包括在提到的6244名诊断病例之中。(《毒奶粉事故 死亡增至3例 逾六千婴患肾结石》,联合早报网http://realtime.zaobao.com/2008/09/080917_11.shtml。)还要指出,这个统计本身不可能完全,并且三年来究竟有多少人曾经受到伤害已经无可确认。从经济上看,它起码在短期内毁了中国相当一部分奶制品企业,特别是影响中国产品(不仅仅是奶制品)的国际声誉,这笔经济账是无法算清的。
再次是,河北省副省长杨崇勇承认,据被捕的两奶农供认,他们2005年4月就开始在奶中加三聚氰胺了。这表明,在行业内这是个公开的秘密,相当大的一部分企业都这样做,相关政府部门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实在难辞其咎。
最后,从这次三鹿奶粉罪案来说,三鹿在8月初就向河北省政府报告,政府不作为;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周一表示,新西兰奶业巨头恒天然(Fonterra)曾多次要求中国官员召回其中国夥伴三鹿集团生产的被污染奶粉,但是地方官员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克拉克称,恒天然在8月得知三鹿奶粉遭污染后,即要求全面公开地召回所有受波及产品,但却遭到阻挠。直到新西兰政府联系中国中央政府之后,中国河北的地方官员才开始采取行动。(新加坡联合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milk/pages/milk080915h.shtml。)单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河北省政府的相关官员犯有渎职罪。我建议应当就河北省主管卫生的副省长及相关的厅级官员立案调查,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对这样严重犯罪的企业和参与犯罪的官员、渎职的官员不处罚,天理不容!
附:刚刚贴上,看到以下的新闻,感到天理将昭,录于下:
经过公安机关连续多日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依据《刑法》第144、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
(来源:法律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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