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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闻事件呼唤《新闻法》
刘长秋
假新闻问题作为一个老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新闻管理的一个棘手问题。但近来有关媒体记者牵涉假新闻事件的频繁发生却将这一问题再次显化,成为举国关注的一个问题。12月9日《中国新闻周刊》编辑以《周刊》名义发了一条关于“金庸去世”(后来证实为假消息),引起了新闻界的震动,《中国新闻周刊》副总编辑、新媒体总编辑刘新宇甚至为此而宣布辞职,成为中国可能是第一个因微博出错而辞职的新媒体总编辑。此事发生未久,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记者颜秉光将家人作为采访对象的报道便又引爆了国人的眼球。笔者以为,频繁的假新闻事件正在呼唤《新闻法》的出台。
假新闻是与真新闻相伴随而生的一个怪胎。与真新闻相比,这类“新闻”更具有轰动效应,更容易博人眼球。但与真新闻能够给人提供真相不同,假新闻的出现不仅混淆了视听,污染了人们的眼球,而且带坏了社会风气。而作为“社会眼睛或耳朵”的媒体记者或编辑卷入假新闻,成为假新闻的制造者或传播者,则不仅违背了其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且严重扰乱了新闻出版管理秩序,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其危害尤烈。在依法治国已经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而法治也早已作为一种理念而流入人心的宏观背景下,依法追究假新闻炮制者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净化社会风气,使人向真求善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就此而言,《新闻法》作为新闻传播领域的行业规范,其早日出台必将会督促新闻工作者坚持职业操守,杜绝或至少是减少虚假和失实新闻的产生,维护我国正常的新闻出版管理秩序。
就国际范围内来看,很多国家为了规范本国新闻出版传播活动而制定了新闻法。如俄罗斯、澳大利亚、韩国、匈牙利、瑞典、越南等,都制定有本国的新闻法。这些立法不仅有效维护了本国正常的新闻出版传播秩序,也很好地保障了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国家在新闻传播管理方面的先进法治经验,尽早出台我国的新闻法。
实际上,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也一直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立法提案和议案的重点,多年来就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但由于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保守与滞后等原因,时至今日,《新闻法》依然是千呼万唤未出台。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假新闻频现,已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新闻出版管理秩序,而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新闻法》已成为约束新闻工作者遵守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以遏制假新闻,规范新闻行业出版秩序的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我国出台《新闻法》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新闻法》在我国尽早出台!
-----来源:东方网东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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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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