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术界学者遭遇被挂名的现象多次被暴光,主要见一些造假论文和重复发表论文,这种现象似乎在国内比较普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学术界大环境不健康的因素,也有个人学术不端的因素。
在中国的学术界,似乎有这样的感觉,把别人的名字作为作者,特别是把那些本来不应该作为作者的,由于对方是领导,是老师,或是好朋友,好象是对对方友好或示好的表现。于是就在作“好事不求回报”的表面理由掩护下,不告诉作者,直到投稿最后发表。而这种被被挂名的作者也往往默认了这种友好。估计这种情况应该有不少,但显然很少有因为这个原因要求杂志撤稿的,中国的杂志社也少有这个习惯,可能认为这是杂志的耻辱。
我刚刚遇到的一种情况可能也具有普遍性。一个来自其他学校的硕士研究生,两年前在我们实验室与我们联合培养,该校要求毕业学生有一篇第一作者的中文核心期刊,而且这个文章必须是他们学校作为通讯作者单位,这对我们来讲是比较容易的。但我们自己要求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全部都发表在国际期刊上。虽然过去我们培养或联合培养的所有研究生的工作都能达到这个要求。这对一些硕士研究生来说,即使工作比较顺利,能在毕业前就发表国外论文仍具有一定挑战性。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学生答辩时必须先发表一篇中文论文才能毕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般让学生同时开展两个项目,一个相对容易并有把握发表中文的,另一个相对难些能发表国外论文的。按照这样的设计,学生毕业前如果有把握发表国外论文,我们一般会放弃哪个相对容易的课题,全身心投入相对困难的课题,以使学生能发表更高质量的论文。如果学生毕业前不太可能发表国外论文,就先把小的课题完成,尽快发表中文文章后在重点完成困难的课题,等毕业后再发表国外论文。这样的培养方式已经有多年了,几乎所有学生都在没有出现延误毕业的情况。但也有特殊情况,有个学生毕业前发表了一篇中文文章,能满足毕业条件。不过该学生毕业后,我们竟然发现他又把另一个我们准备发在国外期刊工作的部分结果也发表成中文,我和我的同事也被列为论文作者。也就是说,这是在我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论文。值得庆幸的是,这个文章发表的内容非常少,没有影响我们后来发表论文。
作者对著作有权利,更有责任,基本原则是不能在没有贡献的著作上署名,也不能把应该署名的作者随意去掉,尽管这个浅显的道理大家都十分清楚。但在发表著作作者署名的事情上,仍有许多问题出现,有时候甚至出现令人尴尬的局面。这里我想强调一点,在发表论文的时候,一定要让所有作者了解情况,不要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把别人的名字写上。
以下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也就是说只要是作者,无论排名先后都拥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问题很重要,是判断是否一稿多投的关键法律依据,别被期刊的规定吓坏了,主动权在作者。)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5 06:1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