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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在历史上、法理上都有充分依据

已有 5520 次阅读 2010-10-11 23:36 |个人分类:其它|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在历史上、法理上都有充分依据,无可争辩!

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在历史上、法理上都有充分依据。
1.钓鱼岛早在明朝初期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
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采药、捕鱼等生产活动。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为中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从那时起,钓鱼岛就已经不是“无主地”

2.各国的相关文献和地图也都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例如:英、法、美、西班牙等,各国的相关文献和地图也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分开,此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

3.甚至日本近代以前也均未对中国在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提出任何异议
日本近代以前的正史、国志及学者文章也均未对中国在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提出任何异议,并直接使用中国的名称。日本19世纪中叶以前出版的多种地图都将钓鱼岛绘成与中国大陆同色。

4.日本趁中国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非法窃取钓鱼岛,而按《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就已随台湾等领土回归中国版图。

1895年1月,日本趁中国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钓鱼岛,非法划归冲绳县管辖,但这并不能改变钓鱼岛在《马关条约》签订后随台湾等岛屿一起割让给日本的事实。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提出,须剥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同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收回了被日本窃取的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在国际法上业已随台湾等领土回归中国版图。

5.将钓鱼岛连同冲绳交由美国托管的日本同美国片面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但是,1951年9月,日本同美国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日本私自将钓鱼岛连同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1971年6月,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钓鱼岛的“施政权”被一并交付给日本。对此,中国外交部同年12月发表声明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主主权。”其后,美国多次表示,美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希望中日两国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

6.中方对日方 “控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非法行径,一直进行坚决斗争。
针对日方“控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非法行径,中方一直进行坚决斗争。中国政府通过向日方提出外交交涉、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等渠道,充分表明了中方的原则立场。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海及毗连区法》,明确宣布钓鱼岛为中国领土。日方否认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既违背历史,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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