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关注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左右我国出现了关注类似非营利组织的学者。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中文翻译,学术界认为在二战以后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1]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以及研究的需要差异,对NPO的定义也不统一,在美国把NPO多称作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2]英国和印度译为志愿组织,法国称为社会经济,而东亚国家的称谓是社团,对于那些转型国家多叫做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一般把NPO称作非政府组织,另外还有其他的叫法,比如慈善组织,独立部门,基金会和免税部门等等。这些概念涵盖的都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分别从不同的侧面论述民间组织的特征与功能。[3]各种称谓由于外延和内涵的不同各有侧重,慈善组织强调的是为了救济那些弱势群体而提供的慈善服务,志愿组织强调组织成员的志愿性,独立部门侧重于其独立的特性和对社会的独特贡献,第三部门则主张其是第三种力量,非政府组织强调其区别于政府组织的特征,免税部门强调的是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地位。为了研究的方便,在本论文中对non-profit organization统一称作非营利组织或者采用其英文缩写NPO而不采用其他国家的叫法。
[2]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是由美国学者Levitt最先使用的。以前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私即公,非公即私。Levitt认为这种划分太粗陋,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是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学术界被频繁使用,几乎与非营利组织同义。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几乎完全重合,交替使用也不会引起误解。T. Levitt, the Third sector, New Tactics for a Responsive Society, New York, AMACOM, 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