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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自然立法”与“为天地立心”

已有 7994 次阅读 2010-8-12 08:49 |个人分类:阅读笔记|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人为自然立法”与“为天地立心”

武夷山

 

突然想到,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与张载的“为天地立心”有没有联系?含义有什么差异?到网上搜了搜,已经有学者讨论过这一问题。下面摘录两处讨论。

蒙培元先生说(http://www.cccs.fudan.edu.cn/ruxue%20xinlun/20071122/%E8%92%99%E5%9F%B9%E5%85%83%EF%BC%9A%E2%80%9C%E6%89%80%E4%BB%A5%E7%84%B6%E2%80%9D%E4%B8%8E%E2%80%9C%E6%89%80%E5%BD%93%E7%84%B6%E2%80%9D%E5%A6%82%E4%BD%95%E7%BB%9F%E4%B8%80%EF%BC%9F%E2%80%94%E2%80%94%E5%AF%B9%E6%9C%B1%E5%AD%90%E7%9A%84%E4%B8%80%E4%B8%AA%E8%A7%A3%E9%87%8A.htm):

 

 

从“生理”到“仁理”的实现,体现了人是创造价值的主体。我们说自然界有“内在价值”,是说自然界有生命创造和道德生成的价值,但这又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说到人类的价值,则只能靠人类自身来完成。因为只有人才有目的和价值诉求,并能创造价值。

 

这里有两层关系,缺一不可。第一层关系是,人的生命价值从根源上说来源于自然界的“生理”,自然界是人的生命之源和价值之源。这所谓“根源”,在哲学上同时具有宇宙生成论和本体论的意义,但以前者为基础(这是中国哲学的特点)。人凭自己的理性创造了价值,但人的理性也是从自然界而来的,可称之为“自然理性”。朱子所谓“有知觉之理而后又知觉”,就是此义。“知觉之理”即是“生理”之一种。第二层关系是人作为“生理”的实现者,同时就是生命价值的创造者,实现的过程就是创造的过程,因而并不完全是“自然主义”的。完成这一过程,正是人的真正使命,也是人的目的所在,这里并没有功利或利益上的打算。“仁理”就是这样的创造,同时又是不断努力追求的目的。“仁理”作为生命价值的最高原则,有其生命存在的基础,因为人首先是一个生命存在。“生理”在气中存在,“仁理”在心中存在,而心在形体中存在,本来就不是二元的。但人在自然界有很高的地位,能够“为天地立心”(张载语,而为所有理学家所接受)。“立心”就是实现目的,即立“仁德”、“仁理”。人实现了仁德,就是为天地立了心。因为人心就是天地之心的实现。但这又不是“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人类中心论的说法,人是自然界的主宰,“立法”是为了人的利益。“为天地立心”则是天地本有心而未能全部实现,因此靠人去立,“立”了之后就实现了天人合一境界。这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

 

郑家栋先生说(http://www.confuchina.com/08%20xiandaihua/rujia%20shengtai%205.htm):

 

关于卢风教授提到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背景是代表一个他说的一个不同的声音,这个不同的声音的背后,是对西方宗教传统在一定程度上的了解和认同,那么我觉得刚才汤老师和杜先生都涉及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有一个理解,就是他特别提出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这个理解,他认为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关键的理解,就是为天地立心,他不是在天人相分的架构下讲为天地立心,如果那样的话,那就成了西方的人为自然立法。这个不得了。如果那样的话,整个中国哲学就到另外一个线索上去了。为天地立心是在天人合一的那样一个脉络下,他是在人体现和实现天地的那个超越的秩序的前提下,来为天地立心。人为天地立心实际上是天地为自己立心,它并不会抹煞天地的超越性。在这个意义上,为天地立心,它不会成为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则。不然的话,这样一个中国哲学这么核心的问题,如果是出了差错的话,肯定中国哲学会走到另外一个线索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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