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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新规禁止家长偷看孩子隐私的冷思考

已有 4964 次阅读 2010-7-25 09:59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隐私, 未成年人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109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包括家长)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此,我想从教育理论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一些冷思考。该《条例》从立法意义上讲,是一种进步。终归,未成年人也是人,也应该有自己的隐私,有自己的个性空间。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说过,他的成长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其儿童时期父母对他的“放纵”:他有单独的房间,在他的房间里,他有完全的自由。父母不会干预他的生活,按该《条例》来讲,就是尊重儿童的隐私。但如果从中国社会的环境和家庭教育的实践来看,这个《条例》明显地是没有充分顾及中国国情。

中国的社会环境并不好,各种黑恶势力、仇视社会分子猖獗。他们的目标往往是未成年的孩子。比如,向小孩子要钱、让小孩子充当他们犯罪的工具、甚至是直接针对小孩子的伤害。这些情况,有时小孩子并不给家长讲,有时是坏人不让讲,作为家长可能就不一定知道。可是,有时我们会从孩子的日记、小纸条上看到这方面的记录。对这种情况,我们就会及时予以指导,从而避免对孩子造成大的伤害。不“偷看”孩子隐私,有时这种情况真不知道。

另外,中国的教师整体水平不是特别高,甚至会出现个别的败类。有些教师猥琐孩子、诱奸孩子(包括女教师对男孩子的性侵害),这些都是有很多让人痛惜的实例的。而这些受害的孩子往往是不告诉家长。同样,我们通过“偷看”,可以窥出一点。由此观之,偷看未成年人的隐私,有时这不仅是关心,更多时是一种防范。如果立法一味对此全盘否定,可能会使家长失去教育、挽救孩子的机会,其后果不仅是使孩子身心造成伤害,甚至有时这种伤害是致命的。

当然,作为家长,在“偷看”未成年隐私时,也还应该把握几个原则。这首要的是在方式上一定是“偷窥”,不要被孩子发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关系紧张,甚至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第二个应该把握是处理方式一定要“自然”,千万不要让孩子认为你看过他的隐私,而是“自然”地引入自己想谈的话题。然后予以正确的指导。对危及孩子生命安全的事情,则要通过教师、学校来一起解决。第三个应该把握的方式是“淡然”,通过看孩子的隐私,我们会发现孩子成长了,长大了,他们思考了很多大人没有想到的问题。对此,我们不要大惊小怪,终归,他们处于互联网时代,知道的东西太多了。

总之,面对未成年的隐私,我们要大张齐鼓地尊重,绝不干涉。但作为家长,也有责任、义务、权力洞察未成年人的一切,用“偷窥”、“自然”和“淡然”的方式去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给孩子一片蓝天,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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