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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行为不端科学家的处罚 精选

已有 12435 次阅读 2008-8-9 02:36 |个人分类:科学道德|系统分类:海外观察

一般认为,科学家因不端行为——在项目申请和报告结果时出现的编造、伪造和剽窃行为──而受到处分后,学术生涯会就此断送。于是,不少人怀疑,处罚严厉。

8月8日出版的《科学》(Science)杂志,发表了美国维恩州立大学护理学院(College of Nursing, Wayne State University)的巴巴拉•雷德曼(Barbara K. Redman)和宾州大学生物伦理研究中心(Center for Bioethic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约翰莫茨Jon F. Merz)的文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PS)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缩写为ORI)在1994年1月到2001年12月8年间,共对106个违规科学家做出处罚。2003年末,雷德曼和莫茨研究了这些案例。他们搜寻了ORI处罚前后这些科学家发表论文的情况,试图向这些被处罚的科学家了解处罚是否影响他们的职业生涯,并对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了访谈。

这106名违规科学家中,43人拥有最终学位并走上了研究生涯,其中31人为哲学博士,8人医学博士,4人医学/哲学双博士,受聘为专业人员、大学教师或研究科学家(其余为学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1人外,都在非盈利机构工作。其中36人
编造或伪造10人剽窃,12人“陈述失实”。17人只有一次违规行为,其余的为惯犯。

对这43人的处罚包括都不能担任HPS咨询委员会委员(平均限制为3.5年),30人也被禁止申请卫生部的项目和从HPS获得合同(平均3.4年),20人必须接受所在机构的监督(平均3.2年),14人必须撤销或改正论文。整体而言,这些科学家每人平均收到2.5个处罚;在总共94个处罚中,58%的处罚期为3年。显然,处罚算不上严厉。

科学家因
编造和/或伪造、剽窃、陈述失实受到处罚,并没有数量和年限之间的差别。唯一的系统差异在于(1)在剽窃被确认后没有被要求撤销论文;(2)编造和/或伪造数据者受到禁止申请项目的处罚是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罚者的8.8倍,受到的处罚也平均要多0.6次。

雷德曼和莫茨然后检索了PubMed数据库,找到了43人中37人的论文数据,并对论文进行核实以确实其作者。这些科学家触犯不端行为前(一直追溯到每个人的第一篇论文)平均每年发表2.1篇论文(标准差=1.7,范围0.2至5.9),之后显著下降到1.0篇(标准差=1.2,范围0.0至5.6)。其中12人从此不再发表论文。

雷德曼和莫茨从出版物和其他公共来源中,找到了43位科学家中28人的行踪。正如所预期的那样,不少人换了工作。他们中的23人在不端行为被发现时任职于大学,其中10人仍然留在学术界。8人离开大学或其他非营利机构到公司,他们的罪状为编造或伪造,而不是剽窃或陈述失实。

雷德曼和莫茨又给28人中的22人打电话或发电子邮件。3人没有回复,12人明确表示拒绝联系,其中有几人明确表示他们希望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

雷德曼和莫茨访谈的7人,都谈到他们面临经济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困难。他们中有6人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有3人还得到了所在机构的帮助——1个收到法律帮助,2人受到与非经济方面的帮助。有人说,他们因为缺乏资源而无法上诉。有人生病了,或在个人生活中出现重大挫折。

尽管如此,他们大多说已从最初的声誉损失中恢复过来或重新开始科学生涯。7人中有6人继续发表论文。受访者的产出比违规科学家总体平均每年多1.3篇,他们被禁止申请联邦政府项目和合同的可能性也小得多。因此,访谈对象所描述的处罚的结果,既有面对处罚的困难,也有重新振作的机会,所以也许更为正面。

雷德曼和莫茨还发现,有迹可循的科学家中有43%仍然受聘于学术界,37人中有19人(51%)在受到处罚后至少继续平均每年发表1篇论文。总而言之,处罚的程度与不端行为的严重性有关:犯编造和伪造者受到的处罚远比剽窃者严厉。

雷德曼和莫茨认为,他们的研究对象仅仅局限于ORI,是
“冰山一角”。除了官方处理不端行为之外,有些不端行为在实验室、系、研究所或专业收到非正式的处理。所以,科学不端行为是否受到合理和一视同仁的处理,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雷德曼和莫茨将这一研究结果雪藏了将近5年后才发表,而且文章只有一页。可能是因为他们的同行在英国《自然》(Nature)杂志上的文章,该文章认为,ORI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冰山一角”。他们的文章引用了那篇《自然》论文。
 
《自然》(Nature)杂志的文章链接:http://www.sciencenet.cn/htmlnews/200862011426243208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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