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语言中,“知识”和“认识”二词都是属于联合结构的合成词。这里“知识”的“知”和“识”是近义词,“认识”的“认”和“识”也是近义词,但这两个合成词有一个共同的词素——“识”。
“识”的含义可以用英文词“Knowledge”来表示,这是“知识”和“认识”二词共有的意义。这两个词各自的特殊意义则分别取决于“知”、“认”二词素的意义。“知”与“认”作为动词均含有“Know”之义,但“知”之为“Know”是表示寻求和获取外部信息的意识活动,“认”之为“Know”是表示辨识和理解外部信息的意识活动。
然则,“知识”和“认识”作为名词的不同意义就在于:“知识”之为“Knowledge”是表示意识主体所掌握的外部信息,“认识”之为“Knowledge”则是表示意识主体所理解的外部信息。
这也就是说,“知识”和“认识”都是指意识主体得自于外界的信息,但被称作“知识”的信息未必是被意识主体辨识和理解了的信息,而被称作“认识”的信息则必是被意识主体辨识和理解了的信息。
换言之,虽然“知识”和“认识”同是指意识主体所获得的外部信息,但就获取其信息的过程来说,“认识”一词是强调了主体在这个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知识”一词则相对地淡化了主体在这个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这意味着,被称作“知识”的信息是与信息拥有者的意识状态没有必然联系的从而客观可靠的信息,而被称作“认识”的信息则是与信息拥有者的意识状态关系密切从而因人而异地或多或少地带有主观性的信息。
例如,当人们说“知识就是力量”的时候,这里“知识”一词就是指客观可靠的信息;而当人们说“认识有偏差”的时候,这里“认识”一词就是指或多或少地带有主观性的信息。而且十分明显的是,“知识就是力量”是不能被说成“认识就是力量”的;同样,“认识有偏差”也不宜说成“知识有偏差”。这说明,现代汉语言中“知识”和“认识”是各有其特定含义的,它们分别被用来指称客观性信息和主观性信息,这已是约定俗成了。
现代汉语言中“知识”与“认识”二词的用法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知识”仅仅被当作名词来使用,而“认识”还被当作动词来使用。当“认识”被当作动词来使用时,“认识”一词是指主体获取外部信息的意识活动及其发展过程。考虑到现代汉语言中“知识”不可作动词用,知识作为一种活动、一种过程的意义实际上也是由“认识”一词来表示的,故作为动词的“认识”也可以被看作动词化了的“知识”的异体词。
鉴于现代汉语言中“知识”与“认识”二词的上述约定俗成的用法,“认识论”和“知识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应该被理解为“认识论”包含“知识论”,在这种逻辑关系中,“知识论”所讨论的知识既可以被理解为认识的成果形态,也可以被理解为认识的特殊形态。当知识被理解为认识的成果形态时,这里的“知识”一词可被视为“理论”的同义词;当知识被理解为认识的特殊形态时,这里的“知识”一词可被看作“科学”的同义词。这就是说,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知识论”一词:一种意义是关于理论的理论——这种意义的知识论,应该是属于恩格斯所谓“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范畴[1] ;另一种意义是关于科学的理论——这种意义的知识论,应该是属于现代西方哲学中“以科学或科学领域为限制”,“对科学进行元研究”的所谓“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2] 范畴。
“意识”一词较早见于汉代王充所著的 《论衡·实知》:“众人阔略,寡所意识,见贤圣之名物,则谓之神。”这里的“意识”是一个动词。 王充强调“ 故是非者, 不徒耳目,必开心意” (《论衡·薄葬篇》),故他所谓“意识”是指 发挥思维器官(“心”)的思维功能(“心意”)去辨识 感觉器官 (“耳目”)所感觉到的外界事物,与现代汉语“认识”一词的含义大致相当。但是,在现代汉语言中,“意识”的动词功能由“认识”一词来承担了,“意识”也就不再被当作 动词来使用,而 只是一个名词 了。
现在,“意识”作为名词主要有两种用法:一种是在哲学中被用来统称与物质现象相对的各种精神现象——现在中国大陆的哲学教科书中通常是把“意识”解释为“人脑的机能”和“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或“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另一种是在心理学中被用来指称作为最高等的动物的人的心理现象——现代西方文化学中以 本尼迪克特(Ruth Fulton Benedict,1887-1948)为代表的文化心理学派也把通常用于个人的心理分析方法应用于群体研究,由此形成了被汉译为“民族心理”或“种族心理”的文化心理学概念,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指作为群体的人(民族)的意识(民族意识) 。此外,在中国佛教唯识宗的用语里,“意识”则是该宗所谓的“八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之一。
[1] 恩格斯《反杜林论》:“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按:与此相近的论述又见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3页)。
[2] 参见舒炜光、邱仁宗主编:《当代西方科学哲学述评》,人民出版社,1987,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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