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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google公司撤出中国,全国人民都在热议这件事情。对这件事情我没什么好说的,因为我想说的都被你们说完了,基本上没剩下什么新鲜的。倒是今天有另外一则新闻勾起了我的兴趣,我准备说两句。
这个新闻题目叫:强悍“中华女”郭丽当街暴打贵州电视台女记者
相关新闻链接:http://www.ccdy.cn/2010-03/24/content_384195.htm
相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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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l反面教材:
我观察了一下网上的评论,发现80%的评论是谴责打人者的,20%的评论认为记者本身也有错误。这个比例和我预想的差不多,在中国真正明白事理的人其实还是少数。
我下面表达一下我的观点,你对照一下你自己的,看看咱俩哪里想的不一样:
1.打人不对。使用暴力解决问题是缺乏修养的表现。
2.采访的记者是个外行,她在采访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
这个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是指什么呢?就是这一句:“您觉不觉得您给贵阳市丢脸了呢?”
这整句话的精华在于“丢脸”这个词。丢脸是什么意思?它是指“给……带来了耻辱”。所以你把记者这句话从反问句回归成肯定句,通俗翻译一下就是:
“你这个司机违章,给我们贵阳市丢了脸。你是我们贵阳市的耻辱。”
朋友们,同学们,各位老少爷们儿,一个贵阳市的司机逆行违章,她就马上被称为是贵阳市的耻辱,而且光变成耻辱还没完,她还得被迫面对摄像机,当着全贵阳市民的面承认她是贵阳市的耻辱。
请问,这算不算采访记者对该司机的人格侮辱?
3.有人有疑问:记者说女司机丢脸,怎么就算侮辱她了?那个女司机本来就违章了,违章本来就不对嘛。
请按如下逻辑思考问题:
假如一个人开车违章,就会成为他所在城市的耻辱的话,那么这个人随地吐痰算不算耻辱?也得算吧,凭什么开车违章算耻辱,随地吐痰就不算?而如果随地吐痰算耻辱的话,说脏话骂人算不算耻辱?也得算吧。以此类推,一个公民,只要他有任何不文明性质的行为,都会被扣上“给这个城市丢脸,是这个城市的耻辱”的帽子。
在这个前提下,请问,整个贵阳市,几百万人,有谁不是贵阳市的耻辱?有谁活了一辈子一点不文明的行为都没有过?照样以此类推,整个贵州省,几千万人,有谁不是这个省的耻辱?整个中国,十几亿人,有谁不是中国的耻辱?
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得到了一个很强大的结论:如果女记者对女司机的采访语言不算是侮辱,那么全中国人都是这个国家的耻辱,全中国人都把脸丢了,都是不要脸。
你看出问题所在了吗?
有一个词叫“上纲上线”,什么意思?你仔细想想。
4.中国人长久以来一直有一个毛病:他们总喜欢用正常人无法做到的道德标准去要求别人,评价别人。这是中国人最大的劣根性之一,这个劣根性的普遍存在,本质上说明我们的民众,普遍尚不具备理性的思维能力和宽容的精神。
5.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个事情是女记者侮辱女司机在先,在被女记者在摄像机前公开侮辱之后,女司机才恼羞成怒,直接动手。
我个人虽然不是从事新闻职业的,但是我觉得这位女记者不太适合从事现场采访工作,建议她调换工作,否则这次一定不会是她唯一一次被人打。
6.批评完女记者,事情还没完,接下来我准备批评一下贵州电视台所有参与这期节目制作的员工和领导。
看完上面的视频,我认为贵州电视台播出的这期节目,已经严重侵犯了那位女司机的隐私权。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那位女司机完全有理由向法院对贵州电视台提出法律诉讼。
为什么呢?请大家注意,在上面视频的最后,公布了打人的女司机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
一个人,只因为违反了交规,又动手打了人,你就把她的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向全世界公布,请问,你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一个人,违反交规,有相应的交通处罚条例;一个人,打了人,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是你把她的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向全世界公布,请问,你依据的是什么?谁给你权力这样做了?
作为新闻媒体单位的贵州电视台的节目制作组,只因为自己的记者被一个市民打了,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将这个市民的真实姓名、详细住址等隐私向全世界公布,请问,这又是一种什么行为?
你是一个新闻媒体单位,你公然利用滥用职权对一个公民进行打击报复,你的职业道德何在?
7.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新闻媒体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完全是法盲。在一个理性的法制社会中,他们是一定会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评论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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