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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建立高校内部管理条例。依法管理高等教育和高校。
建议理由:高校管理中的很多问题是因法律法规的含混或不完善引致的。如党委和校长的不当争权、教师治学权力的丧失、研究生作弊遭处理后还能理直气壮的打官司要学位等等都源于有关法律法规的漏洞。
2. 建议教育部统一管理全国所有高校,建立公办高校中央财政统一直拨教育经费机制,对非营利性民办大学给予财政补助。除少数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外,取消对高校招生计划分配方面的限制。
建议理由:教育事关民族兴衰、国家前途,应由国家统筹。占高等教育绝大份额的地方高校在招生方面的化地为牢不利于各地(省)之间的文化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的团结统一。
3. 建议在第二十二条增加“统筹解决中西部高校债务”的内容,将“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支持…”改为“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统筹解决高校债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支持,”。
建议理由:高校债务问题已演化为一个社会问题,超出了高校自身能力范围,中西部高校尤为严重,建议国家统筹解决中西部高校债务问题。
4. 在第二十二条, 建议将“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改为“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人才的质量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建议理由:高校分类体系本来就有,不存在“建立”的问题,需要的是“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高校分类体系”;不同类型高校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不同类型的人才应有不同的质量标准。建立不同类型人才的质量标准是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
5. 在第六十六条 建议将“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改为“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加大对地方特色高校的支持力度,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
建议理由:地方高校占我国高等教育的绝大份额。很多高校经过几十年的长期沉淀,已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特别是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划转到的地方的原行业部门所属高校都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划转高校在划转地方后服务行业的特色专业办学举步维,实际在不断的去特色化。艰高校特色建设,首先是要保持和发展这些学校的特色,不宜一边提倡建设,一边又在事实上消灭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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