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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矿难及“不知道”局长问题的分析和思考

已有 4130 次阅读 2010-3-19 12:35 |个人分类:事故的思考|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昨天河南新密发生矿难,很是为矿工们伤心,又是25条生命,25个家庭!

今天(2010-3-19)早晨,看到了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201003/0319_6438_1580546.shtml评论“不知道局长”,自己作为一个愤青的愤怒悠然而生,居然有这样的安监干部,悲哀啊。随后又在网易http://v.163.com/video/2010/3/U/4/V61542CU4.html#sd=V61542CU4&ld=V5P0V1LJU看到了具体东方卫视的记者采访的录像。看后,对局长有些同情了。

25个鲜活的生命的逝去,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我们首先为他们默哀吧!!!但记者不去深入了解基本情况,却乱下结论,进而导致网友或民众指责的行为,是对自己职业的不负责任。什么事情要找对了对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记者或者公众的想当然,与我们的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不足有关系,这也不是一时能改变的。

在此,以本人浅薄的知识,替这位领导分析分析,辩驳辩驳。不过要声明,本人不是托。呵呵。

一、基本背景的了解

1)要明确我国的安全监管体制大背景

①我国国家层面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直管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安全生产相关监管工作。在有的省份在省级层面是合署办公,有的省份是截然分开的。

②具体到河南省就是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请浏览其相关网站: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www.hnsaqscw.gov.cn/,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http://www.hnsafety.gov.cn/),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http://www.hnsafety.gov.cn/html/5a9c28de1d0a82a0011d0a872fd50003/2008112812504667.html,)。

③而郑州市安监局(http://hnzz.hnsafety.com.cn/common-01/09.htm)就没有煤矿监察的权利了,主要是非煤及危化品的监管。煤矿监察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郑州市安监局人员属于郑州市公务员。

④至于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于网络上没有相关资料,就无从考证了,但存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角度考虑,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该没有煤矿安全监察权利。也就是说在新密市层面安监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根本就不是一个机构。

2)具体到该煤矿

具体到发生事故的新密市东兴煤矿,其位于郑州市下辖的新密市,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应由郑州煤监分局来完成。至于地方政府有没有从综合监管(呵呵,这个词太有意思)的角度赋予新密市安监局对煤矿的监管权就另说了,至少从网上或者记者的采访中没有支持依据。若有的话则说明存在多重管理的嫌疑(这又要另说了)。

综合上面的两点分析,此位安监局长是对该煤矿的问题知道的很少,是必然的;他说了大实话,却遭到了大家的质疑或者侮辱性评论。记者如果问的是煤监分局领导的话估计,就不会是这样的答案。

如果有了上面的基础,大家也就可以理解这位局长了。

二、对采访逐句分析

画外音:然而让记者目瞪口呆的是,这位负责安全监察的局长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却居然是一问三不知。

记:你来的时候,看到了什么情况?

局:我来的时候有的领导已经过来了,有的领导正在来。

至少说明领导们还是很忠实的,比他来的还早。但问题时,发生煤矿这样的事故,当地政府是怎么规定的?是煤监局的领导来,还是安监局的来,还是都到。估计是没规定安监局要首先到,因为有前面的背景,煤矿是煤监局监察的。另外的背景资料可以参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记:救护队是几点出发的,你知道么?

局:我不知道。

(这位局长的回答有没有撒谎,他不会知道的。煤矿救护队也需是煤监分局直接通知的。)

记:为啥不知道呢?你是作为安全,安,安全生产的主管,你就不知道

局:没人跟咱报,我不知道。

(这句话也许记者没有注意到,为什么没有报?

这又有背景在里面了,煤矿认为煤监分局对其实施监察,当然给煤监分局报了。

安监局没有得到第一时间的通知,来晚了也就是无可后非了。

即便是他来了,也没参与到救援或者其他业务工作中去,说明煤矿的事故救援他们参与不进去,或者不需要他们参与。)

记:救护队队长叫什么?

局:叫冯雄建

(这他应该知道,至少是在一个区域待得。或者是在救援过程中听别人说的,不得而知了。)

记:在哪呢?电话多少?

局:哪我不知道

(呵呵,说明两个人也不是很熟。但从应急角度考虑,这位局长是不称职的,至少可能会涉及到非煤矿山的救援吧,队长的手机号还是应该知道的。如果有其他原因不说,就另论了。)

记:20多具遇难者遗体是什么时候升井的?

局:这个具体时间我不知道。

(他没有参与救援过程,怎么知道呢?)

记:你来的时候升井了么?

局:我来的时候是省市领导都过来了。

记:你光知道领导过来了,下面的当时25具遇难矿工(遗体)当时升井了么?

(此处记者有点急了,是我我也急,你就知道领导领导,心理就装着领导。

局:当时啊,恐怕是拉走了。

记:技改矿平时是怎么监管的?有来检查的吗?

局:那肯定检查,那肯定检查了。你这个,他,我们这个,有煤,有包矿的领导,有包矿员。

(这位局长一个劲的说肯定检查,也许是怕担没有检查到位的责任吧。或者怕区域领导怪罪下来“怎么能对外说我们没有检查呢?”。

但检查并不一定指的是他来检查,从后面的回答中也证明了这的“肯定检查”不是他来检查。

注意记者没有打出来,而这位领导肚腩的话“我们这个,有煤。。。”,他“煤”后没再说,是不想得罪其他部门,还是。。。,不得而知了。

“有包矿员”,这样的包矿员是哪个部门派的?记者没问,也不知道了。

从理论角度分析,“包矿员”应该是政府派的,因为关闭煤矿只有政府可以实施啊。

记:他们是怎么检查的?我刚才采访矿工说他们每天都在生产。

局:我没有发现他们整天在生产。

记:你什么时候发现他们在生产了?

局:我没有发现,一直没有发现。

记:那你到矿上检查过么?

局:哦。这段时间我们正在检查这个什么。。。正在检查危险化学品。

(注意了,他们在检查危险化学品,正在干自己的主业。呵呵。)

记:这个矿让他正式停产有多长时间了。

局:停工停产啊,属于停工停产矿井。

记:啥时候让他停产的?

局:这个,这个停工停产一直在进行着。

记:停多长时间了大约?

局:这个我说不了很具体的。

(注意了,他不可能说具体了,停工停产是煤监分局的执法权限。)

记:平时你下来检查么?

局:我们也检查。

记:多长时间检查一次?

局:我们不停的在检查

记:不停的在检查为什么没发现他在生产呢?

局:他们有监管的乡镇,有包矿的领导,有包矿员都在这。

记:是什么时候到这个矿检查的?

局:这个矿具体我没过来。

(这个局长也是的,你早说你没来过不就得了。如果再问你为什么没来,就直接说“这不是我该来的”,是某某部门该来的,不就得了。真是的。

不过,如果他这样说了的话,不了解的人又该说他推卸责任了。

呵呵。人啊。说实话太难了。

其实,如果他聪明点或者滑头点,对记者说“这次矿难的具体情况请找媒体接待组采访”就一了百了了。)

从目前的处理结果看,至少相关部门通过调查,不认为该局长负有责任,否则的话连副市长都免职了,还能让一个有问题的局长在。呵呵。

三、对问题的思考

1)既然又是包矿领导,又是包矿员,为何还能出事故,要加大对矿主的处罚,对非法矿井出现事故,以谋杀罪对矿主进行刑事诉讼。

无论事故的发生是包矿员没有很好的履职监督,还是其他原因,总体而言,任何因素都是外因的,只有矿主想生产,赚取利益才是最直接的动力,其他都只能是辅助作用。因此,应该加大对此类矿主的处理。

此类非法矿井事故的发生不同于取得相关证照的矿井。相关证照齐全的矿井发生事故,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等很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事故发生;但其在最初的条件是得到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检查的,因此具备了基本的安全条件。而非法矿井即是在没有得到国家认可的条件下,将工人置于危险环境中,无疑与谋杀。即在明知不安全、明知国家法规不容许,在相关部门不停监管时,居然还为了自身利益将工人推向死亡的深渊。对于矿长等应该以共同谋杀罪处之。当然具体的要相关法学专家讨论了。

2)让矿井自己去做,而不是让政府替他们去管安全,将非法开采作为刑事打击对象

从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角度考虑,此类证照不全的矿井,本身就不应该是安全监管的对象。地方政府应从维护公众安全的角度考虑,将其等同于偷盗、谋杀等非法活动,交由刑事侦查部门侦办。

安全监管是为了维护在合法矿井中作业的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而行使的国家监察权。而非法矿井本身就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安监部门不去监督其安全生产工作,从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角度考虑是合理的。但从我国的国情看,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安监部门具有打击非法开采的权利,因此,也可以对非法矿井实施处罚,但不应该作为其主业;应该更多的是从技术角度,对刑事部门进行配合。这样也能由安监部门和刑事部门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

这样的话非法开采要少死多少人啊。

3)其他建议

地方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非法矿井的处罚措施;完善事故上报程序;完善事故发言人制度;加强对干部的培训等。

当然,煤矿监察和其他行业监管体制的融合,调整等还需要逐步的去理顺。

记者在报道问题前要多查阅资料,了解背景,不要用标题去吸引人;给公众更多客观的资料。

当然,可能大家对于矿难的发生太气愤了,所以发怒也在所难免了;同时,一些政府官员的作为也伤了公众的心,因此,很多时候对很多也存在放大效应。如果这位领导清者自清的话,也应该能理解大家把。

但愿能使公众对我国的安监体制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共同为事故的减少出谋划策。

但愿事故的发生能更加推动国家在安全领域的整治和改革,也使逝去的亡灵能够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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