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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丑恶、可恨的事情,不齿。
但是,《扬子晚报》2010年2月26日A20版上‘重庆王紫绮团伙组织卖淫捞钱过亿’报道中这样描述:‘该组织先后以招工为名,在劳务市场诱骗数百名妇女至卖淫场所。为了“收服”这些被骗女性,该组织及其成员手段残忍,采取引诱、威逼、殴打、非法拘禁等多种手段进行人身控制、精神控制和经常控制,强迫被骗妇女卖淫,共造成19人重伤或轻伤。’
看到以上报道,觉得这是人类最可怕也最可恶的事情。有的三陪女为了生活或者过更好的生活,在不被人拘禁而去卖淫的事情已经算难以接受的了,但至少还可以自己离开或不干,或者至少心里不恐惧,不被殴打,得到的钱还多点,想见家人也是自由的。
而以上的被控制被逼迫卖淫的妇女们,肉体、心灵、精神甚至生命受到了极端的催残。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就没有办法?这些组织卖淫的人及打手有没有涉及非法拘禁罪,有没有人生伤害罪,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场所在当地也是多年甚至半公开的,管理部门要不要追查责任。
传销也是难绝的事情,其中许多人也是失去人身自由的,还出了许多人命。要不要用限制人身罪处理?符合不符合法律中的有关要素进行惩治?
太可怕了,让许多老百姓对自己的孩子一直难以放心其安全,甚至成人都不安全。如果这种非法拘禁的事情管不住,那一人走在路上,被拖上车的事情太容易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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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7-1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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