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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气象灾害公开预测的声明
杨学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根据上述规定,本博客郑重声明如下:
1.自
2.希望获得信息的个人或部门必须保证信息用于本行业内部参考,不能外传,泄密和外传后果自担,将负一切法律责任。
3.由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低温暴雪预测的争论尚未结束,相关讨论将持续到3月末。
4.感谢网友rreewwq的提醒,希望协助监督执行。
附件:
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92351
6] 标题:
发表评论人:rreewwq [2010-2-3 22:44:44] 删除 回复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又和谐了,您的研究结果只能是提供特定商用客户一途了。
博主回复:4月1日以后,需要相关信息的用户可以特别联系,按法规,不再发布相关信息。同样,相关部门预测错误也应按规追责。
[5] 标题:
发表评论人:rreewwq [2010-2-3 22:32:44] 删除 回复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新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 民间传播灾害信息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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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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