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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来源分布观察
笔者在《“财产性收入”—一个观察社会性质的视角》一文中讨论了可投资资产在国民中的分布。依据主流经济学,在经济体创造所财富的分配机制中,可投资资产这个“要素”分配到的就是财产性收入。本文进一步讨论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分布。
《中国统计年鉴2008》提供了《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2005年)》,描绘了全社会2005年资金流动的概况。该表将全社会分为四类主体,归并为四个部门,分别是:
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部门:金融机构指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单位,它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所有金融机构归并在一起,就形成金融机构部门。
政府单位与政府部门:政府单位指在我国境内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在一特定区域内对其他机构单位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法律实体及其附属单位。政府单位的主要职能是利用征税和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转移支付,对社会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它主要包括各种行政单位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有政府单位归并在一起,就形成政府部门。
住户与住户部门:住户指共享同一生活设施、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集中使用、共同消费住房、食品和其他消费品与消费服务的常住个人或个人群体。所有住户归并在一起,就形成住户部门。
非常住单位与国外部门:所有不具有常住性的机构单位都是非常住单位。将所有与我国常住单位发生交易的非常住单位归并在一起,就形成国外部门。
资金流量表中的“财产收入”数据见表一:
表一:2005年财产收入流向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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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资金运用 |
净流入 |
住户部门 |
4,612.84 |
1,144.70 |
3,468.14 |
金融机构部门 |
7,279.65 |
7,374.16 |
-94.50 |
政府部门 |
564.57 |
815.01 |
-250.44 |
国外部门 |
2,171.37 |
2,918.05 |
-746.67 |
非金融企业部门 |
6,859.19 |
9,235.70 |
-2,376.51 |
合计 |
21,487.62 |
21,487.62 |
0.00 |
数据显示:居民部门是唯一的财产性收入净流入部门,而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国外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都是净流出部门。笔者曾发现,居民部门99%以上的可投资资产集中在不足1%的国民手中(《“财产性收入”—一个观察社会性质的视角》)。换而言之,从财产拥有量的视角看,这个社会的主导者是不足1%的国民,他们从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和非金融企业部门获得财产性收入。
表一还告诉我们,财产性收入的首要提供者是非金融企业部门(占68.52%),其次是国外部门(占21.53%),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部门相对较小(见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