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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科技期刊管理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已有 3227 次阅读 2010-1-7 13:11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论我国科技期刊管理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0020, 上海)

      要:法律在科技期刊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在科技期刊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冲突,这造成了我国科技期刊管理秩序的混乱。产生这些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在于我国出版管理法的关系没有得到理顺,其二在于我国科技期刊监管体制上的混乱。为此,需要及时理顺我国期刊出版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并完善我国的科技期刊监管体制。

关键词:科技期刊;法律冲突;协调

 

科技期刊,即科学技术期刊的简称,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科技期刊出版是我国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1]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而科技进步也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最重要手段的宏观背景下,作为专门宣传和报道学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专业性期刊,科技期刊在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加强对科技期刊的监督与管理,使其在宣传、报道乃至推动科技进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无疑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在依法治国已经被作为我国的基本战略方略而明文载入宪法而法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愈显其重要性乃至不可或缺性的情势下,科技期刊的管理显然亦应依法进行。为此,1984年开始,国务院相关部委就先后制定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化工期刊管理办法》、《轻工业部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水力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期刊管理暂行办法》等在内的科技期刊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都分别在加强各专业期刊的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200112月,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对包括科技期刊、报纸、图书等在内的所有出版物的出版作出了统一规定,成为我国出版管理法领域的基本法。以该基本法为基点,2005930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发布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对期刊的出版发行作出了细化规定。除此之外,我国涉及科技期刊管理的立法还有: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19944月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02年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我国出版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科技期刊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立足于法治的立场上,我们却发现,当前我国科技期刊管理在立法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多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方面的混乱。为此,本文拟就当前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方面所显现出的法律冲突及其协调路径浅作探析,以求为我国科技期刊的健康发展略尽绵力。

1 我国科技期刊管理的立法冲突

在规范科技期刊出版发行方面,我国现有的出版管理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现行出版管理法在科技期刊的管理方面也还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科技期刊管理的实效。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与《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所显现出的个别冲突为例。依据《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创办期刊仅需要“有必要的经费”;而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创办期刊则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显然,与《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相比,《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提高了创办期刊所需要的经费要求。这样就很容易使人困惑,即创办期刊究竟是只需要具备必要的办刊经费即可,还是必须要以具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为前提。不仅如此,依据《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而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创办全国性期刊,则需要经主管单位是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难看出,《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期刊的审批部门是不同的,前者为国家科委(1998年后改称科技部),而后者则为新闻出版总署。那么,对于既受《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规范,同时又受《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约束的科技期刊来说,其刊物创办的审批单位究竟是国家科委(即科技部),还是新闻出版总署呢?这显然很容易造成人们认识方面的混乱。

除此之外,立法内容上的冲突还存在于其他出版管理法中。例如,依据《水力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在期刊发表,编辑部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发表费”;换言之,期刊在发表论文时可以向作者收取一定的版面费。而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来明确说明版面费不属于科技期刊出租版面的行为,因此该规定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是一条禁止科技期刊收取版面费的规定。这样一来,水力电力系统的自然科技期刊刊载论文时究竟能否收取版面费呢?在立法层面上就显然出现了冲突,即:如果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版面费的问题上显然应当适用《水力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亦即水力电力系统的自然科技期刊可以在发表论文时收取版面费;但如果依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版面费文体上显然应该适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亦即不应当收取版面费。而诸如此类的冲突在我国期刊管理法之间还有许多。

这些立法冲突的大量存在不仅给科技期刊的创办和经营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得科技期刊的创办者与经营者无所适从,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方面的混乱,影响了我国科技期刊编辑人员法规意识的形成,损害了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法的信用与权威。近年来,学术界在版面费问题上的论争就是一个明证。由于现行出版管理法在此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立法冲突,使得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情况越来越混乱,以致近年来对版面费的鞭挞之声不绝于耳[2-5], 有学者甚至认为,从坚持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的高度看,这种做法是蔑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违法以至犯罪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6]

2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法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分析

    笔者以为,造成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法在内容上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21法律之间的关系未予理顺

    如前所述,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方面的立法步伐自1984年即已迈出,迄今已出台了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等在内的多部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然而,由于受立法指导思想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及时理顺。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在各种新出台的、涉及科技期刊管理的法规或规章中几乎很少出现“本条例(办法或规定)自´´´日起施行,´年月´´部门发布的´条例(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这样的规定。而由于缺乏这样的规定,在判断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时就往往会出现争议。以水力电力系统的自然科技期刊发表时论文时究竟可否收取版面费为例,由于作为科技期刊管理一般法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未明确表明其与作为科技期刊管理特别法的《水力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之间在法律适用上的关系(亦即未明确说明在其生效后,水力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这一专门适用于水力电力期刊管理的特别法是否依旧适用),因而导致了上文所述的尴尬之出现,即:假如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而禁止办刊收费;而假如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则应当适用《水力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而允许水力电力系统的自然科技期刊发表论文时收取一定版面费。

    22 科技期刊监管体制上的混乱

    科技期刊监管体制上的混乱也是导致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法在内容上出现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科技期刊的出版发行关涉到舆论导向、政治立场乃至国家机密等若干重大问题,所以,对于科技期刊,我国确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并由国务院各相关具体行政部门(如卫生部、教育部、科技部等)主管的监管体制。由于新闻出版总署与其他各相关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平级,在科技期刊的管理方面都具有相应的立法权,而在科技期刊的管理方面往往又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很容易导致在同一问题上会有多部立法的情况的出现,从而容易引发立法内容上的冲突。

    3我国科技期刊管理法冲突之协调

    根据以上我们对科技期刊管理法在内容上产生冲突的原因之分析,笔者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应因对策:

31 及时理顺期刊出版管理法之间的关系

    笔者以为,现行科技期刊管理法中有很多规章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这些立法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经难以再适应管理科技期刊的现实需要,应当予以明确废止,并由新的立法予以取代。而考虑到科技期刊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及其不同于普通期刊的其他特性,可以考虑出台一部新的《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以取代1991年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以便对科技期刊的管理作出与时俱进的规定。当然,新《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并在《出版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原则下制定,不得违背《出版管理条例》所确立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政策方针;而各相关部委则可以依据本部门所主管的科技期刊的特点,制定新《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更好地发挥这样一部新法对各类专业科技期刊的监督与管理。与此相适应,包括《轻工业部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水力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等在内的规章则应当予以明确废止,并禁止再作为包括办刊收费等在内的期刊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

    32 完善我国的科技期刊监管体制

具体而言,在科技期刊监管方面,应当赋予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更大的职权,并尽可能将其涉及科技期刊管理的立法升格为行政法规而由国务院来予以颁布,使相关的科技期刊管理法获得更高别的效力层级,而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则可以考虑升格为效力更高的法律而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惟其如此,才能尽可能避免国务院其他各科技期刊主管部委在制定科技期刊监管方面的规章时与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立法在内容上出现冲突,从而保证科技期刊管理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On Conflicts and Coordination of Law on the Journal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U Chang-qiu

(200020  Law Institut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bstract: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n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s. Yet there are legal conflicts in China’s man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s, which makes China’s man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s falling into disorder. The conflicts come from two aspects. One is that the relations among China’s publishing management laws haven’t been well arranged, and the other is the confusion of China’s supervising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s. As a result, China should steak the relations of publishing management laws in time and consummate supervising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s.

Key words: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gal conflict; coordination

 

 -----本文发表于《出版科学》2009年第6期。



  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 ),男,山东莱芜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国外社会科学前沿》编辑。迄今已在国内外各类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章180余篇,出版专著、参著等10余部,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通联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mail: shangujushi@sina.com



[1] 俞涛, 王道平等.科技期刊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学思考[J].编辑学报, 2007, 19(1):35.

[2] 薛瑞汉.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现状分析及治理对策[J].红旗文稿, 2008, (6):30-32.

[3] .何来稿件版面费[J] .新闻战线, 2005, (1)61.

[4] 李士谦.版面费卖丢了学术声誉[J].红旗文稿,2004, (13):38.

[5] 邓涛.“有偿论文”的悲哀[J].新闻战线, 2004, (5):46.

[6] 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J].法学, 2007, (4):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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