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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即意犯罪”

已有 4125 次阅读 2009-11-2 22:17 |个人分类:杂谈|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实例〗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请看相关报道http://news.163.com/09/1030/00/5MR63FOM00011229.html


百度百科】的解释: 

   临时性即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临时起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一般事前并无预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打个比方:如果人偶然间见到一大笔钱,顿生抢劫的念头,把人家的钱抢了,这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法官一判,最多把钱还给人家求人家谅解了事。如果在某天在路上见到一个不认识的美女,一时性急把人家强奸了,这也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发落,三年后第再临时强奸一次也无妨。可以适用的罪名类似临时性强奸,临时性抢劫,临时性杀人等等。


 可问题是,既然是“趁”人酒醉“临时起意”实施强奸,怎么就算没有预谋呢?难道这种行动酒不经过大脑?这不是明摆着是故意的吗?这里面某些人到底想玩什么猫腻啊?!这是否可以说是属于一种“临时性的即意司法”啊?!

 

 按此逻辑,杭州的几次重大交通事故事前肇事者都应该没有预谋的,只是偶然想开快车潇洒一下抖抖神气,或者酒醉飘飘然,“趁人不备”把人撞死了,但只要肇事者事后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了钱(害死掉的人当然无法说谅解不谅解,也享受不到实惠了),也算“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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