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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保护家园,制止乱砍滥伐.我将高尚湖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期望他们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此事.下面是一些主要情况汇总。
附1:江永县检察院关于高尚湖防护林乱砍滥伐举报的答复
尊敬的
您好!我就近期了解的情况向你说明一下:
回龙圩高尚湖的林木是防护林,林权是回峰林场的,属国家所有。因2008年冰灾,松树坏死不少,这些松树树龄较长,有的是百年老树。受灾林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可以清理,以免造成火灾等隐患。去年林场以80多万元的价格将坏死和不能存活的林木使用权卖给贺汉平等人,由回龙圩林业局核发的采伐证,采伐树种为受灾的不能存活的松树,批了
我们就是否存在乱砍滥伐行为的问题向县森林公安局领导和办案人员询问了解,情况是这样的:采伐证批准的砍伐林种是受灾后不能存活的松树,这些松树并不是成片的,去年采伐前,林业局作业设计人员在好树的树根部打上钉子以便于识别,防止滥伐。在采伐期间,意见纷纷,并反映到市林业和公安部门,市里今年下来看了其中一、二个采伐区现场,并授权江永森林公安局对高尚湖这批林木砍伐进行调查和监管,江永县森林公安经过调查,未发现有滥伐行为,只是有一名工人砍了三棵属于省级二级保护树木的“水樟”,以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立了案。我们就有关问题向他们提出了些质疑,如怎么认定是死树子和好树子?去年和未勘查的伐区现场,是否存在滥伐行为?回复是:辨别主要是用肉眼看砍下来的树子是否有“浆”,活树子有浆,死树子则无或少。从勘查过的现场看,未发现乱砍滥伐行为,至于去年砍的树子,由于早已调出,无法判断树子死活状态。
滥伐林木的刑事立案是公安管辖的,在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有滥伐、盗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人员的渎职等职务犯罪嫌疑未能浮现,我们建议森林公安进一步深入调查和监管,查清事实,依法惩处,并继续监督事态的发展。
此复。多指教!
XXX(注: 江永检察院某科科长)
2009.9.1
附2:回信:
X科长:
1. 我们置疑“受灾林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可以清理,以免造成火灾等隐患”的动机: 为什么山上现在许多枯死的不能作材卖钱的树仍没有被砍来防止火灾陷隐患,而砍的都是成材木? 且大部分是百年古树? 甚至占1/3是活树?! 这个事实说明当地林业部门和承包人的动机是假冰灾树为名砍树挣钱谋利而已!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森林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此, 我们可以提出疑问, 回龙圩林业局作为一个基层科级部门有何权力能批准高达3500立方的防护林砍伐合同?!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承包人的采伐合同期限是08年12月30日, 回龙圩林业局作为一个基层科级部门有何权力继续另批高达2000立方的防护林砍伐合同?!
据了解,砍伐合同是在有回龙圩的主要行政领导成员坚决反对砍伐高尚湖防护林的情况下,砍伐证被批出的。
3.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森林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因此, 作为防护林的回龙圩高尚湖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即使采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请问, 回龙圩高尚湖的林木砍伐的承包商砍伐林木后进行了更新造林否?! 据本人实地了解和当地居民作证,他们没有!
4. 据本人了解, 承包商雇佣的砍伐工人有一部分是回龙圩马鹿头村人—他们与我同村土生土长一起长大的,他们自已就对乡亲们透露说过承包商让他们砍了不少仍活着的树!更主要的是, 8月23日我在高尚湖山上拍照时, 就找到了随后听到消息做贼心虚上山观察情况的承包商贺某,当面问过他几个问题. 贺某本人承认砍伐合同要求只能砍已死之树, 也承认砍过一些活树包括活樟树。但他强调说已处理了。我质问他,之前砍活树已处理了,就意味着你们现在可以继续砍活树吗?!简直是岂有此理!
最难以容忍的是, 在8月24日由我根据实情举报给回龙圩林业局后, 有关负责人竟然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说被砍树木均是死树反而包庇纵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 凭做人的基本良心和基本常识, 请问下图中的大多数树木不是活生生被砍的吗(更多证据请见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52312)? 也许它们已被运走卖出, 但山上的树根是可以作证的!
5.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下面的图被砍树的年轮(或可去查被砍山上的树桩年轮)可知(更多证据请见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52312), 有相当一部分活生生的百年古树被砍伐! 回龙圩高尚湖的林木属于永州市, 难道这些百年古树的被砍不违法吗?! 砍古树者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了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了吗?!
6. 2008年初的冰灾, 如果经过这一年多的考验,仍受伤存活下来的树难道算死树仍要被砍伐吗?!这样的砍伐不违法吗?!3500立方,要砍多少树!!!据当地知情村民介绍,实际砍伐数可能远超此数!
7.最后,树林被砍伐的80万款项是否被合理合法使用?当地林业部门如无私心为什么不用此款来对砍伐林木后的林区进行更新造林?!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 请问, 承包人贺汉平等人难道不存在滥伐、盗伐犯罪行为吗? 回龙圩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人员难道不存在渎职、包庇等犯罪嫌疑吗?!
我理解你们作为基层公检人员的难处, 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人民利益应高于一切, 祖国的大好河山岂容社会渣滓与某些不良官员相互勾结强词夺理、无法无天破坏掉挣取不义之财?!
我深爱我曾经树林成荫的家乡,我将与同我有一样心情的乡亲们一起为保护美好环境努力坚持下去!我们相信公道自在人心,邪终不可能压正!
如果如此证据确凿的乱砍滥伐事实也不能被承认和制裁的话,实在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如果真如此,难道不也是代表社会正义的公权力的耻辱吗?!
上面的意见,如对解决问题有帮助,请将其反映给有关职能部门。
谢谢您与我们的一起努力!
何裕建 敬上
2009.9.3
附3:与湖南省林业局的交涉情况
昨天下午我请处干班的同学、省林业厅邓XX处长陪同,将反映“乱砍滥伐”情况的材料送到了专门受理此类案件的湖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该处陈XX处长出面接待。
陈处长在听取了我们的介绍和浏览了材料后,对何教授热爱家乡、关心家乡生态环境和百姓疾苦,见义勇为的行动表示称赞。但同时对全省冰灾毁林砍伐行为合理性的一面做了简单介绍,称断头或劈裂的大树刚锯下时跟活树一样;潜台词可能是,在国家森林政策如此严厉的前提下,没有谁敢如此规模地毁林。在此之前,我们碰到省森林公安处的唐副处长,唐说盗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