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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起案件的分析,从媒体披露的材料来看,应该是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技术设租,因为条法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法规的制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也就是说,条法司制定的法规,如何适用,要由条法司来解释。事实上,这种适用的解释,权限是相当大的。抛开这个个案不谈,事件本身反映出政策制定中存在严重的漏洞,这些漏洞,非专业人员是不容易识别的,即便圈外专业人员可以发现其中的秘密也无权修改,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权被完全垄断,如果政策制定者在这种背景下设租、寻租以及造租都易如反掌,本案中有一个完整的设租、寻租链条,郭京毅拥有参与制定与解释法律法规的极大权利,从而具有了潜在设租与寻租的可能性,而思峰律师事务所则以众多外资机构的变相代理人的身份具有了现实的寻租需求,在这样的链条中,潜在的非法交易便具有了极大的发生几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公共领域,导致实际的监督几乎不可能,原因有二,其一,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门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工作,涉及众多复杂的专业知识,不是任何人都能完全理解的,即便监管部门希望尽量压缩制定过程中的非法空间,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有心无力。其二,长期奉行的封闭的政策制定过程与权力的绝对垄断,堵塞了外部有效的监督与识别。也许这才是本件案件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之所在。
客观地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毋庸讳言,我们也交出了昂贵的学费,这些学费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极个别人的设租与寻租活动造成的。美国政策专家A.唐斯认为:由于了解政治问题细节的成本,一般要大于对一项被广泛认知的偏见进行投票而获得的相对利益。因此,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对公共事务做到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是不理性的。由于获得此类信息过程中涉及三类成本:1收集、选择和传递信息的成本,即获取成本,2对数据进行事实分析的成本,即分析成本,3将数据或事实与特定目标建立关联的评估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了公众获取法律、法规信息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还存在一个特殊问题,即政治信息的供给严重不足,使得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又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设租与寻租的空间过大。如何解决这些高级寻租问题呢?
在笔者看来,寻租的发生空间与权力的垄断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只要能有效地打破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权力垄断,设租与寻租的空间自然会被有效压缩。从这个意义上说,精英政策制定主体就是一种典型的封闭式的权力垄断制定模式,世界各国的寻则现象的发生多与此有关,因此必须打破政策的精英制定模式。就我国的现实国情来说,应该把政策制定主体升级为共同体制定主体,换言之,政策制定过程中懂行的人增多了,设租的难度自然增加了,而寻租的成本则相应地大幅度提高,寻租的空间自然极大地被缩小。对于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来说,当商谈与博弈的成本增加的时候,寻租就变为一种极度不经济的行为。我们总是习惯性认为,民主模式会导致政策制定耗时、费力,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出台效率,但是,这恰恰是压缩寻租空间的最有效的模式,这个过程看起来耗时与费力,但这是我们为一项高质量的政策制定必须付出的代价。当我们的政策制定主体转变为公众一致同意模式的时候,那么寻租空间将从理论上将不复存在。回顾我国属于交学费的各项政策无一不与此有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的政治经济形式日趋复杂,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如果仍然沿用精英的垄断政策制定模式,那么,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阻止高技术含量的设租与寻租的冲动,而为了有效地遏制这种局面的泛滥,必须打破权力的垄断与政策制定主体的单一化。从这个角度上说,一项高质量的政策制定需要引入亚当.斯密意义上的“公正的旁观者”所秉持的开放的观点。
说明:这篇小文发表在《发明与创新》2009(2)上,发表时编辑做了较大的修改,这是原稿,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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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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