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都强调这一点;甚至连美国司法判决中也反复地在强调公共利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heaton v. Peters案 中指出,版权的功能“首先是强化公共利益,然后才是奖励作者。”在Graham v. John Deere Co.案 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专利垄断权不是用来授予发明者发现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为产生新知识的报酬和刺激物。” 在Mazer v. Stein案 中传达法院观点的法官Reed认为:“和专利法一样,版权法将酬劳所有人做第二考虑(a secondary consi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