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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与朋友聊天,不经意间又聊到了当下中国学术界的学术不端行为,至于这个老问题该怎样根治也是众说纷纭。其实这个现象不只是中国所独有,而是世界性问题,只不过我们国家的学术不端行为显得更为低级与无序罢了。目前的努力只不过是尽量减少科学活动中的不端行为的发生而已,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我们把科技事业比做一棵大树,那么学术不端行为就相当于隐藏在这棵大树中的害虫,如何消灭害虫,而又不伤及科技事业这棵大树自身的生长,就是当下各个国家最为头疼的大事。基于这种理解,可以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在大科学时代,科学界需要什么样的“啄木鸟”?
在笔者看来,科学界的啄木鸟应该分为两种:体制内的职业啄木鸟与体制外的业余啄木鸟。需要声明的是,啄木鸟的存在对于科技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而目前中国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体制内的啄木鸟基本上处于不工作的休眠状态,而体制外的啄木鸟又处于无秩序的越位状态,由于这两种力量的整体倒置与混乱,导致科技界的纠偏功能严重不足。
按照国外比较成熟的分类方法,科学不端行为(scientific misconduct)通常包括如下三个要件:伪造(Fabrication)、弄虚作假(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也就是通常所谓的“FFP”。其实这三种科学不端行为主要是针对共同体成员的,而且这三种不端行为鉴别难度依次递减。在信息检索渠道日益便捷的今天,单纯个体的剽窃成功率已经很低了,这种行为只有在信息检索非常困难的时期才容易发生。对于个体来讲,今天我们遇到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前两者,而且由于现代科学的特点,这两种不端行为被发现的成本比较高昂。如前些日子曝光的某女博士数据造假案件,为了证明其数据造假,她的导师林国强院士组织课题组人员进行了近半年的甄别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般研究人员和小组是无力进行如此昂贵的鉴别的。对于上面这个科学不端行为的定义,笔者认为过窄,它没有把科学运行的环境包括进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特殊体制架构的国家来说,我们还谈不上共同体成员的完全自治,因此,在考察科学不端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把科学运行环境中的建制因素考虑进去,而且这点正是当下中国最容易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环节。所以笔者认为,基于中国当下的语境,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应该包括两个部分:建制运行的不公平与共同体成员的不端行为。这种分类能够很好地考虑到中国当下的国情。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因为如下两点理由:其一,科学对于我们的传统来说完全是一个舶来品,在其百余年的历史行程中,我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根深蒂固的基于科学精神的研究传统,这就导致规范根基不牢,失范行为极易泛滥;其二,社会转轨带来的规范建设的滞后性也无力抵挡世俗化对科技事业从业者的诱惑。基于这种宏观检视,我们会发现在对待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容易陷入一个道德认识误区:即我们总是无法容忍小的不道德,但是却可以心安理得地默认大的罪恶。这种道德绥靖态度,往往导致那些被查处的违规者不是反省自己的过失,而是恨自己运气不佳,这是一种很可怕的思路。
那么,如何解决上面提到的广义学术不端行为呢?在笔者看来应该在科技界设立职业型啄木鸟。以往我们对待科学不端行为通常采用业余啄木鸟的做法,如某些人的所谓打假行为,然而由于没有成熟的规范所依,以及与缺少授权有关的合法性问题,再加上视野所限以及学科的高度分化,这种业余啄木鸟在打假过程中往往容易陷入争议的泥沼而无力自拔,结果导致打假行为变质。考察目前国内从制度层面进行的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类制度建设,坦率地说,大多流于形式,其结果就是这些措施大多处于冬眠状态,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曾与朋友戏言,目前这些条款大多是具有象征意义的麦田上的稻草人。
基于上述问题,科学界的两种啄木鸟在协作的基础上应该有所分工,职业啄木鸟由于获得政府的授权,在鉴别不端行为中具有法理根据和效力,主要负责科学建制运行中的不端行为,并对业余啄木鸟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给出具有效力的权威性裁决。由于业余啄木鸟来源的广泛性以及发现不端行为的灵活性与主动性,在发挥协助作用的同时,可以有效地弥补职业啄木鸟的疏漏,成为一个重要的信息沟通窗口,从而有效地遏制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不端行为的发生以及科学建制运行的不公正。目前被曝光的各类抄袭与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大多是由业余啄木鸟们发现的,由于科学界自身具有的违规——退出机制,业余啄木鸟的广泛存在对违规者是强大的心理威慑,对遵守规则的人又是一种切实的保护。
现在的最大问题是科学建制运行中的不端行为,如政策制定、基金的评审与分配、奖项的设立等,这些活动都是事关科技运行的大问题,这里面发生的不端行为更具有隐蔽性而且其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哪一个机构又能对此负责呢?试问一个个体的剽窃行为与一项不公正的政策哪一个对于科技的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呢?结果显而易见。因此,对于这个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必须由职业啄木鸟来进行监管,这个工作业余啄木鸟是无能为力的,这就要求给予职业啄木鸟以相应的权力与责任,使职业啄木鸟成为一种令人崇敬的职业。如何避免职业啄木鸟的失范行为呢?可以采用选举中的任期考察制。国外就有一种高薪职业政策评估师,它的存在对于政策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科学界应该加紧职业啄木鸟的培养与建设,这恰恰是维护科技体制健康运行的一种有趣的制度创新。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目前学术界经常遇到然而又很难定性的问题,即最小出版单位问题(Least publishable unit),简称LPU,它的原意是指:在同行评议的期刊上能够以最小的信息量发表的文章。这个术语通常被当做玩笑的或者具有讽刺意味的,有时甚至是贬义的称谓,它指涉那些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追求最大发表数量的策略。类似的说法还有“萨拉米香肠”出版物(Salami—publication),它是最小出版单位的一个变体,它指一个研究项目的信息被如切肉片般分为很多薄片,然后多次发表。如何看待萨拉米香肠式的出版物?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这类工作不能划在常规意义上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因为这里没有作假,有的只是稀释科学信息的含量,以此换来共同体成员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它是针对当前科研考评体制:要么发表,要么走人(Publish or perish)的一种应对策略。但是,这种最小出版单位的行为又严重地影响了科学的进步,造成了出版与阅读的双重浪费。对于这种行为,我们认为是不道德的,虽然不违规,但却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种行为的甄别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同行之间才能发现,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改变目前的科技考评体制,从对量的片面追求转到对出版物质量的追求的轨道上来,使那些质量很高而产量很少的科技人员不会因此吃亏,就可以基本改变这种状况。另外,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业余啄木鸟的监督来实现,而不需要职业啄木鸟来进行监管,毕竟,这种行为不违反学术规范,只是不道德而已。由此联想到另外一个重要得多的问题,即建制运行的最小公正量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科技政策的制定中,因为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利益集团各方博弈的结果,但是为了让政策顺利通过政府的批准,任何政策都要拿出一部分利益给予那些利益集团之外的成员来分配,否则政策通过的阻力会很大,这样的博弈结果,导致政策总是沿着最小公正量的曲线运行。笔者认为,这是当下中国遭遇的最为尴尬的事情。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职业啄木鸟与业余啄木鸟共同协作,使出台的政策的公正量逐渐增加,最大程度上压缩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空间。
啄木鸟的存在,保卫了森林与树木的健康发展,同样,科技界的啄木鸟的存在也在守护着我国科技界本不牢固的生态基础。在这点上,我与诗人荷尔德林有同感:活着,就是在捍卫一种形式。
说明:这篇小文章发表在《民主与科学》2008(6),这是原稿,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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