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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理论的思想最早萌芽于1967年塔洛克(Tullock,1967)的一篇论文。但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是到1974年才由克鲁格(Krueger,1974)在她探讨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一项研究中正式提出来的。在这以后的十多年中,寻租理论长足发展,其理论影响力已遍及经济学的各个分支,乃至为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亦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这主要是因为寻租理论对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独特的创新。
“租”,或者叫“经济租”,在经济学里的原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在社会经济处于总体均衡状态时,每种生产要素在各个产业部门中的使用和配置都达到了使其机会成本和要素收入相等。如果某个产业中要素收入高于其他产业的要素收入,这个产业中就存在着该要素的经济租。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租的存在必然吸引该要素由其他产业流入有租存在的产业,增加该产业的供给,压低产品价格。在规模经济效益不递增的前提下,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使要素在该产业中的收入和在其他产业中的收入一致起来,从而达到均衡。所以,按照经典的总体均衡理论,只要市场是自由竞争的,要素流动在各产业之间不受阻碍,任何要素在任何产业中的超额收入(即租)都不可能长久稳定地存在。在一个动态的经济结构中,某要素在一个产业中的经济租既可以是个正量,也可以是个负量,这是社会经济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不断适应的正常现象。
当一个企业家成功地开发了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其企业就能享受高于其他企业的超额收入。这种活动可以称为“创租活动”,或者可称为“寻利活动”。当其他企业家看到应用这一新技术或生产这一新产品有(超额)利可图,就会纷纷起而效之,涌入这一市场,从而使产品价格降低,超额利润(租)渐渐消散。后者的行为,也属“寻利”范畴。寻利活动是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其作用是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寻利活动的特征是对于新增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而会增进社会的福利。
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从这个意义上说,偷盗抢劫作为对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可以算是最原始的寻求对社会的既得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的寻租活动了。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则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类寻租行为往往涉及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比方说,当一个企业家开拓了一个市场后,他可能寻求政府的干预来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其独家垄断的地位,确保他创造的租不致扩散。这时,他的行为已不再能增进社会福利,反而阻止了社会从市场竞争中获益。同时,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的活动本身也消耗了社会的经济资源。另一个寻租活动的例子是,一个企业或企业群体,明知另一些企业(比如其他地区的企业)拥有比它们更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不是下功夫去向后者学习,而是想方设法诱使政府采取保护政策,阻止那些先进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还有同样糟糕的事例是,一部分企业施展种种手段使政府以特殊政策对它们“优先照顾”,通过税收和补贴的办法抽东补西,使社会的既得经济利益在企业间作重新分配,让这部分企业享受其他企业的“输血”,从而获得一种经济租。
这几种寻租活动的共同特点是:一,它们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二,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行为会受到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会引发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浪费性寻租竞争;同时,利益受到威胁的企业也会采取行动“避租”,与之抗衡,从而耗费更多社会经济资源。
经济学者贺卫在《寻租经济学》一书中,把政府创租活动分为三类,一是政府无意创租,二是政府被动创租,三是政府主动创租。中国政府在这三个方面的创租活动都是存在的,并且在当前,政府被动创租和主动创租活动尤其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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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百度里比较详细的介绍
浏览到这些并不觉得它比宏观和微观经济学里的其它理论更加新鲜和让我豁然开朗,到是想起了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里面的超额剩余价值.中国教科书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自然不必多言.看了上面的一段话到是让我非常感慨是谁在卖票让我们看这个世界,又是谁在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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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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