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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你没商量:云南丽江古城交通大队乱开罚单 精选

已有 5240 次阅读 2007-5-3 08:00 |个人分类:三言两语简评(07-10)

罚你没商量:云南丽江古城交通大队乱开罚单

 

黄安年文 2007年5月3

 

在这次云南行中,目睹了云南丽江古城交通大队乱开罚单的情况。

425上午8时我们离开宾馆将丰田PRADO车开到丽江古城交通大队规定的古城停车处,随即步行游览丽江古城,木府和望古亭,1120分我们回到了停车场取车,发现在车窗右侧贴有古城交通大队的罚单,上面写着丽江市古城区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通知书:称“云AKT731号车驾驶人:该车于20074251145,在丽江市古城区玉缘路段因具有追采访车相立(按后两字字迹实在难以辨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3条一项一款之规定。1,已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2,被当场查获,现依法通知你,你必须在接道通知后的24小时内到古城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在古城区电视台和丽江日报上公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90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我队将把处罚决定通报机动车号牌核发车辆地区管理部门,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丽江市古城区交通警察大队,2007年四月二十五日

 

这个罚单开得叫人哭笑不得,我以为,这是一张利用手中权力乱开罚单的典型,说它是乱开罚单,指的是:

 

第一,罚单开出的时间是4251145,而我们的汽车还在1125分已经离开了古城停车场,既然1145分车子不在那里,罚单所确认的时间就是虚构的,怎能具有合法性呢?

 

第二,我们的汽车根本没有踩线,是在划定的黄线之内停车的,而且我们的后面已经有一辆停在那里。我们的车辆停靠地有着交通大队规定的标志并在线路之内,并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何违反了交通安全法。

 

第三,至于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3条一项一款之规定”,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其中并无“一项一款之规定”(件附后材料)

 

第四,通知称:“被当场查获”,既然1145分我们的汽车根本不在古城现场,谈何“被当场查获”。

 

第五,所谓“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在古城区电视台和丽江日报上公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90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我队将把处罚决定通报机动车号牌核发车辆地区管理部门,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规定,是交通警察大队单方面作出的。如果一旦交通大队的违法认定与车辆驾驶人发生争执不能取得共识时,理应由第三方组织公平、公正地有关人员作出公正判断,而不能由交通警察大队单方面作出决定。

 

第六,所谓罚单的文字也很不规范,且不说日期前面用阿拉伯数字,后面用传统中文日期表述数字,罚单中“追采访车相立”之类的用词,使人迄今猜不出是什么意思,开单人字迹随意而潦草,也许罚单开得太多没有过脑的缘故,这几个字既不是外文,也不是汉字,难道是少数民族文字?开的罚单让人看不懂,这算什么?

 

1125分,我们在事发地立即电话联系交通警察大队(5169022)询问,说明我们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我们的不同意见,他们要我们到交通大队面谈再说,于是我们立即赶到古城区交通大队,这时才1130分。1135分我们找到了了在大楼三层负责罚单的部门说明情况,他们起要我们到五层看录像再来缴纳罚款,我们认为没有违法,问题在罚单不当,要求撤消罚单。我们说,现在这里的时间才1135分,怎么1145分的罚单开出了,他们拒不答复。我们要求现场照相以示证实,他们不允许照相。我们说既然如此,你们有几个人在场可以作证,我们应约来这里商谈的时间还不到1145分,这就说明罚单是无效的,不符合事实的。他们起先还是坚持不承认罚单开出有问题,说什么,要我们先看监视器再说。我们说你的监视器在那里,为何不在明处监控?为何不能和司机和谐解决问题,而是用什么“被当场查获”的用语,我们汽车和人都不在场,那里有当场查获之说。我们强调,我们只能依据罚单的通知来认定是否符合事实并具有合法性,既然罚单本身漏洞不少,既不符合事实,也缺乏合法依据,怎能依据罚单进行罚款。

 

我们要求见大队领导,给个说法,于是他们出来一位较为负责的工作人员,起先说什么可能执法人员的手表和你们不一样?我们说,怎么不一样也不会有那么大的误差,而且执法人员的手表上显示的时间应该和老百姓基本一致,怎能依据你们执法人员自定的钟表来认定是否违法?你们这几位和机关的钟表和我们的都没有多大变化,为何执法人员的手表就与众不同?我们现在就在你们大队,而时间都还没到1145分,怎么罚单开出了?

 

这时聚集的人较多(都是交通大队的),他们自知理亏,于是改口说:执法人员也会有出错的时候,他们有错我们会处罚他的。我们说,不能一有错就处罚,该罚当罚,不该罚则不当罚,罚字当头并非良策,还是疏导为先,我们从外地来,情况不熟悉,而且是依据规定停车的,我们并没有错,即使有不当之处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不容解释就罚款,否则就登报曝光,这种激化矛盾的做法是不妥的。他们强调分两段来处理,即我们处理你的违章,你们认为我们的罚单开错,我们则再处理开错罚单的人。看来,这位负责人还是罚字当头。不仅伐一家,而且再罚开出罚单的人,反正是个“罚、罚、罚”。

 

我们坚持说,你们的罚单开错,这件事本身就比外地司机不慎停上被你们认定不该停而实际上并未妨碍交通的地方要严重得多,开出了一张错误的罚单,还要坚持按照罚单进行处理,我们来到交通大队说明了事情,你们还要坚持处罚,这不是知错不改么?我们要求见负责的大队长,他们推脱说大队长不在。于是我们再次表面态度,这钟乱开罚单的做法是不对的,如果交通大队坚持不改,还要曝光,那么我们会反诉的,必要时也会通过媒体曝光让舆论来评理,也不排除在万不得已时被迫起而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执法的严肃性,诉诸司法途径。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个罚单既不符合实情,也不规范,缺乏执法的合法依然,所以理所当然地不能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在围着多人中,有些同志说,老先生,消消气,我们也是照章办事的。我说,有话本来就该好好说,要讲理,不能以势压人,照章办事也处理不能乱开罚单,我希望你们处理有争执时更加人性化些,和谐地处理好这类的事,不要罚字当头。我们本来可以根本不理睬你们的通知,但是为尊重你们的要求,我们立即来到交通大队说明情况,表达我们的诚意,但是这张罚单是错误的,我们不能接受,开出一张错误的罚单这件事,希望你们从管理方面好好反思。

 

这件意外事情耽误了我们丽江游约整整一个小时时间,也打乱了我们原定要去腾冲的时间表,无奈只得撤消腾冲之行。离开大队后,事情尚未了结,且看开出了错误罚单的大队如何动作,我们保留必要的反诉权利。在我看来,交通大队不能运动员、裁判员一身二任。当交通大队的处罚决定不能让受罚车辆驾驶人认同并接受时,应当由类似国外设立的交通法庭来调查处理并作出司法决定,交通大队单方面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http://www.people.com.cn/GB/qiche/1051/2157327.html

 

附图三幅:

1.我们的车辆停在古城停车场的黄线内。

2.丽江市古城区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通知书。

3.车上显示我们和交通大队通话的时间是1125分,而罚单开出的时间是11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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