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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一则新闻,说奥运夺冠者所得奖金将免除所得税。
http://sports.sina.com.cn/o/2008-03-11/09543524861.shtml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即由国家奖励的奥运专项奖金可以免于征税,但是众多企业和个人承诺给予获奖运动员的物质或资金奖励将被征税。
据新华社消息,今年,通过财政部门向中央申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运动员不是唯一的受益者,同时免征税收的还包括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以及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对奥运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这样做法非常不妥,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不公。我们国家的发展不是仅仅靠一次奥运会就能完成的。有了这个先例,后面的口子就大了。那我们还要法律做什么?
中国许多特权的存在不是由于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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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0-1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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