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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部名义回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提案办理[2001]第569号对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846号提案的答复》(
我看到这段陈述和评论,真是有些“怒不可遏”!“‘认识到’与‘承认’两个词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别”——如此“混话”竟会出现在教育部的正式答复中!我真为我们伟大祖国有这样的教育部感到害羞啊!
“认识到”是表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反映,这种反映是属于知识范畴,这里并不包含认识主体的主观意愿因素内在。十分明显,“美国认识到只有一个中国”,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这个事实判断仅仅是表示主体在理智上没有否认“只有一个中国”这一事实,而是肯定了这个事实的。
“承认”则是表示主体的一种主观意愿,这种意愿是属于意志范畴。十分明显,“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是表示主体不仅在理智上肯定“只有一个中国”这一事实,而且在意志上愿意接受这个事实。
理智上肯定“只有一个中国”这一事实,并不等于意志上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就像它也不等于意志上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一样。
意志上承认“只有一个中国”这一事实,则是意志自由选择的一种结果,作此选择乃是主体的一种权利,而主体一旦行使这种权利,与此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就同时生成了,所以意志上承认“只有一个中国”这一事实,就意味着主体应当为维护这一事实状态承担并且履行其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案: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是一个法律性文本。)
“认识到”和“承认”分明是两回事,怎能说它们“无本质差别”?如果一定要说它们“无本质差别”,那只有在它们都是属于意识范畴的意义上,就像如果一定要说美国和中国“无本质差别”,那只有在它们都是属于国家范畴的意义上一样。如果教育部坚持认为“美国认识到只有一个中国”和“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之间“无本质差别”,那是否意味着我们也可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两个词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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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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