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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博文是《蒙》卦解析的第3篇,开始逐字详细分析《蒙》卦的爻辞。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释字:
1.發:意思是“驱使”。该字的原型是“癹”,会意字,上半部为两个脚印, 下半部为“殳”,表示手持棍棒,殴打停下来的人(奴隶)。在上篇博文中,我们专门对这个字进行了解析[1]。
2.蒙: 意思是“未开化的野蛮人”。该字的原型是“冡”,会意字,上部为罩子和双手,下部为鸟或“豕”(野猪),表示用罩子罩住下方的人、鸟、猪等猎物。而被罩住的猎物会挣扎,需要用力按住,因此引申为野性、不听话。之前我有博文专门解析该字[2]。
3.利用: “利”为会意字,表示用刀割麦,引申为收获或利益,即有好处。该字在《周易》中常用且重要,我们会专文进行解析。“用”可能为会意字,部分学者认为其甲骨文为“桶”,部分学者认为其甲骨文象田地,但尚未有定论。无论如何,“用”的意思都表示“施行”、“使用”。“利用”的意思是采用某种方式可以带来好处,翻译成现代汉语中的“做某事比较有利”也是可以的,意思上没有差别。
4. 刑人: 指负责刑罚的人,而不是被刑罚处理的人。“刑”就是刑罚,《说文解字》未收录“刑”字,但有类似的“㓝”字[3]。“㓝”(xíng)是形声字,左侧为“井”,为声旁,右侧为“刀”,为形旁,表示该字与刀相关。后世将“井”本身也理解为一种刑罚。段玉裁引用了《春秋纬元命苞》的说法,据说是从《周易》中提出的,其措施是:拿着刀,守在井边,过来饮水的人掉进井里,陷在井水中,然后将此人阉割。部分原文是:“罚罪也......刀守井,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4]。我们很难相信历史上会有如此愚蠢而莫名其妙的刑罚。学者为了解释古代的字义,牵强附会至此,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5.說(tuō):本义为解脱,《说文解字》“說,釋也。从言兌”[5]。不知何时演化为“言说”或“说话”。在《周易·经》中,“说话”其实是“兑”字。因为该字字义明显,就不再深究了,其实对其演化的历时性研究是很有意思的。
6.桎梏(zhì gù): 古代的刑具,徐铉认为“在足曰桎,在手曰梏”[6],类似于现代的手铐、脚镣。其实原始的“桎梏”只是两根木头,一根与双脚绑在一起,另一根在肩上与双手绑在一起,使罪人无法自行解脱,从而逃脱。
7.以往吝: “以”是介词,表示“凭借”、“依靠”,或说明用何种方式,引导方式状语。“往”是由内向外,表示“出行”、“离开”,强调状态。“吝”指困难,同时可能含有“吝惜”之意,我之前的博文有分析过[7]。三者均为《周易》的常用字。“以往吝”指的是:当难以(或不愿)离开的时候。在翻译时,我们应按照现代汉语的习惯,将状语从句前置。
释句:
这句爻辞的意思是:驱使野蛮人(做事),使用掌刑之人是有好处的,只有当(野蛮人)无法离开(时),(才)解脱他们的刑具。 其中,“发蒙”既具有“兴”的作用,也是这句话的主题。“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是“发蒙”的具体方式,或者说,是对“发蒙”的解释。
我们需要将自己代入商末的历史文化和现实环境中,才能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首先,我们要清楚为何要“利用刑人”,这揭示了商末周族赤裸裸的残酷社会现实。周文王认为周族周围生活着许多野蛮人部族(困蒙),将部分野蛮人(可能是有罪的,或忤逆商族或周族的)抓来或征用,作为奴隶劳工是常见的做法。野蛮人未开化,强迫他们开荒或劳作时,很可能经常偷懒或散漫、没有规矩。文王认为必须有人监工,严厉惩罚,甚至晚上都要绑好桎梏,以免他们逃脱。等到野蛮人因恐惧而有了规矩,不敢逃跑之后,才能将桎梏解下。
其次,“用說桎梏,以往吝”说明给野蛮人戴上桎梏的措施,并不是为了折磨他们,而是防止他们逃跑。这和我们传统理解中相像的奴隶制度是不同的。文王时期不见得将野蛮人当作奴隶或罪人来看待,很可能只是将其作为下等人。戴上桎梏只是作为预防,并非惩戒。所以等他们适应、习惯了周族的生活,不想逃跑后,就将桎梏解除。
对于文王的想法,我们不能从现代价值观的角度进行评价,也不能简单地说是好是坏。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文王提出的做法符合管理原则。这其实是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采用不同管理方法的体现。野蛮人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较为散漫,不懂得高等部族的各种习惯和规矩,这是事实。在管理初期,采用严格的纪律,强迫他们形成良好的习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文王的这句爻辞,充满了生活的智慧。
注释
[1].请参考:《周易》解字之“發”06-易学55,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303836-1480448.html
[2].请参考:《周易》解字之“蒙”05-易学52,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303836-1480264.html
[3].《说文解字》“(㓝)罰辠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聲。戶經切”。
[4].《说文解字注》“(㓝)罰辠也。假借爲典𠜚字。从刀丼。易曰:丼者法也。此引易說从井之意。井者法也,葢出易說,司馬彪五行志引易說同。風俗通亦云:井者,法也,節也。春秋元命包曰:𠛜,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又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內也,陷於害也。已上見𤣥應大唐衆經音義、徐堅初學記。夫井上爭水,不至用刀,至於詈駡當罰。五罰𣃔不用刀也,故許以罰入刀部,謂持刀駡詈則應罰。以㓝入井部,謂有犯五㓝之辠者則用刀法之。同一从刀,而一系諸受法者,一系諸執法者,且从井非爲入井爭水。視元命包之說,正如摧枯拉㱙,安置妥帖矣,故其書百世師承可也。丼亦聲。戶經切。十一部。按此㓝罰正字也。今字改用𠛬。𠛬者,剄也。見刀部。其義其音皆殊異”。
[5].《说文解字》“說,釋也。从言兌。一曰談說。失爇切。又,弋雪切”
[6].《说文解字》“(桎)足械也。从木至聲。之日切”,“(梏)手械也。从木告聲。古沃切”,《说文解字注》“(桎)足械也。所㠯質地。所㠯質地四字依周禮音義補。桎質曡韵也。周禮掌囚注。鄭司農云。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按後鄭從許說也。韋昭云。兩手共一木曰拲。兩手各一木曰梏。從木。至聲。之日切。十二部”。
[7].请参考:更正说明-关于“吝”字义的思考,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303836-1476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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