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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影响型项目环评报告中可以没有公益林内容吗?

已有 3091 次阅读 2021-5-24 20:02 |个人分类:所感所想|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梳理下公益林的提出、划定范围、管理相关的几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分布,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 ):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笔者负责的建设项目辖区的文件: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川林发[2010]33号):

第八条  实行林地分类管理。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

按森林类型依次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其中公益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级国家公益林地、二级国家公益林地、三级国家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一般地方公益林地;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制度。保证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国防军工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尽可能满足国家和省重大工矿项目、市县级基础设施项目等较重要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控制其它一般项目使用林地;不得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

第十五条  临时占用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有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应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开展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优化占用林地方案,节约和合理占用林地。

第十七条  选址无特殊要求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一般采矿、采石、采土等占用林地项目,应开展选址、占用林地面积和种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论证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3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

确需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切入正题

切入正题

切入正题

首先,由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知,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等是可以征占公益林的,但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其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中环境敏感区定义及评价规定,公益林不属于敏感目标,技术文件中也没有提出对公益林的相关评价要求;

最后,没看到有文件规定,征占公益林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中要有相应的内容(征占永久基本农田就规定了的)。

其实,一个满足生态导则要求的,符合工程生态影响特点的生态要素评价报告,无论的对林地征占影响还是征占的合规性都是要评价和分析的。因此,对于非禁止征占的,非生态敏感区的公益林,专家们就不要再要求环评报告中补充公益林内容了,真的没必要。而且写报告的知道,向相关部门收集这些资料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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