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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含义表明作者主体身份与主体语气

已有 4266 次阅读 2020-5-2 19:17 |个人分类:语用人称学思考|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颁布著作权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全文)第二章:著作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而,只要作者在论文题名下方有作者署名(及作者单位署名+首页脚注或全文之后的作者简介(以防同名同姓)),既是作者拥有著作权的声明,又是作者文责自负的承诺;如果论文存有抄袭、剽窃的内容,或存有政治性、技术性的错误,作者当然应负完全的责任。作者署名还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著作权的含义表明,作者以第三人称写作时(只要作者署名存在),怎么可以说:就是“author-evacuated(作者-不在场了)[1-2]”呢。

  “作者-不在场了”仅仅存在于两种情况:(1)没有作者署名,如《新概念英语》第二册中许多课文均是“以第一人称写作”的,但无作者署名;(2)作家创作的小说中的“我”,并不代表作家。

   这种“author-evacuated(作者-不在场了)”的学说,就是将“以第三人称写作”误解为“以第三人称身份或人称语气写作”的啊。

   美国著名的Geertz教授的这种“author-evacuated”的学说,世界语言学界的有关作者、30多年以来,一直会将其当成“理论基础”进行长期与大量的研究;尽管如此,在下认为Geertz教授的这种学说是欠妥的,应该允许对其进行正式、公开质疑的吧。


参考文献

[1 ]  张曼. 中外摘要中第一人称代词用法的对比研究. 上海翻译, 20082):29-35.

[2 ]  Geertz, C. Words and Lives: The Anthropologist as Author.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引自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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