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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非自然之爱生的一种表现

已有 5124 次阅读 2007-12-8 20:43 |个人分类:散文.随笔|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郝志云先生《尊严没有生命重要——谈人大教授自杀事件一文读毕,感到其写的有些道理,却未敢尽然苟同之。

 

依愚之见,其所论之事,似乎不是生命与尊严孰重孰轻的问题。若依庄子观点析之,自杀者之所以自杀,是因其未看透生死,故不能做到“以生死为一条”,而于生死有好恶之知焉。

 

如能“常因自然而不益生”(庄子语),则无论如何应无自杀之念。自杀乃是非“自然”的“益生”的表现形式之一;与之相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则是怕死。贪生怕死与轻生自杀,本质上皆是为非自然的爱生之情所驱使而然。

 

故自杀者之自杀,不仅不是表明其不爱生,恰恰是表明其亦爱其生,特其爱生之情非自然耳。

 

自然的爱生,当视生死如春夏之交替,生则任其生,死则任其死,绝不作故意的益生或轻生之为。不过,要如此通乎生死之道,实非常人之所能。故对于自杀者,但视之为常人而非“死生无变于己”的“至人”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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