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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导师指导中不当行为的主要表征及防范对策——基于对4521名研究生导师的问卷调查

已有 4668 次阅读 2019-7-4 11:0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文章来源:转载

摘要:基于导师对指导行为性质及程度的评价结果,运用因子分析归纳出导师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存在的忽视研究生课程教学、不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招生指导过程中歧视学生、学术规范教导失责、师生关系异常、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等八种代表性不当行为。从导师个体和组织特征等维度分析了导师对上述不当行为评价的主要差异,并从制度建设视角提出了防范不当行为的五项对策。

立德树人是高校立身之本,也是研究生教育活动的题中之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需要抓好导师这个主体,需要落实导师指导这个关键环节。导师指导权利的自然获得,源于研究生教育中指导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专业控制,导师天然地享有专业自主权利,在管理学生学术生活方面也相应具有广泛自主权。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虽被赋予较大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其指导过程中所有行为皆合理、合规、得当。在实践中因导师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师生关系紧张、冲突乃至极端事件仍时有发生。导师不当行为虽为个别现象,其负面影响仍不容小觑。这些行为不仅伤及导师这一专业群体的职业精神和社会公信力,妨碍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和“四有”导师队伍建设,而且直接损害研究生正当权益,影响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本文拟利用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2015 年对会员单位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数据,对导师指导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主要表征进行探讨,分析导师对不当行为评价的主要差异,并在简要分析不当行为发生原因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一、研究设计与方法

本文中,不当行为主要指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违背现有成文规范或约定俗成要求,对研究生或学校的权益产生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方式或模式,仅限于规则或道德层面而不涉及法律范畴。

1.问卷编制

在实践中,少有明确规范文本完整列举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需要避免或禁止的行为。为分析导师不当指导行为的主要表征,笔者将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有违教育规律、可能对研究生有某种伤害或损失的不适当或过激行为进行初步整理,列为94 个题项纳入问卷中,所有行为都以否定句式写出。问卷采用李克特5 维量表形式,回答选项为“不当行为”“较不当行为”“一般行为”“较合适行为”“适当行为”,赋值取整数从–2 分到2 分。问卷基本数据包括导师个体特征和所处组织结构特征等题项。个体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导师层次以及学习经历等,组织结构特征主要指导师所在学校的区域特征、学校性质、建设类型以及所属学科等。

2.样本情况

本研究利用了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于2015 年对会员单位进行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问卷调查”数据。有47 所高校的4521 名在职研究生导师填写了问卷。样本基本情况见表1。

3.数据处理

本研究使用SPSS 21.0 软件,对不当行为主要表征进行了因子分析,对不同表征差异分析运用了T检验或方差分析方法。

表1 参与调查的导师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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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师指导中不当行为主要表征分析

运用因子分析方法,本文对相关题项进行降维处理,提取了相应的公因子。经过多次探索性因素分析,删除了一些无法命名的题项,最终有72 个题项纳入因素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共抽取了8个共同因素,8 个因素累积解释变异量为55.1%,表明8 个因素其建构效度良好。KMO 检验值为0.988,表明变量间共同因素存在,变量间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变量公因子方差,共同性提取值在0.38~0.76之间,均高于0.2 的基准,说明各题项适合进行因素分析。8 个因素构思与本调查预设计的因素及题项大致符合,根据各因素包含的题项变量特征,8 个因素分别命名为“忽视研究生课程教学”“不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招生指导中歧视学生”“学术规范教导失责”“师生关系异常”“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等。

上述代表性不当行为的主要表征具体分析如下。

1.忽视研究生课程教学

导师不重视课程教学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之一。因子分析发现,有16 项行为在“忽视研究生课程教学”因子上有较高的荷载,具体见表2。表明这些行为均与不重视课程教学工作高度相关。导师忽视教学的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缺乏明确的课程教学目标、计划甚至不开设课程;在课程教学中,缺乏必要的课堂控制能力,课堂讨论要么无明确主题,要么不给学生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要么在课堂上让学生漫无目的地讨论而缺乏必要的归纳和评析。此外,在学业成绩评定上不公正,如不能够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业,未充分考虑学生是否完成了作业或者是否上课,甚至将社会、个人或其他非学术性因素掺杂到学业评定中。导师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与当前高校导师考核体系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偏差有关。

表1 参与调查的导师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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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

指导学位论文是导师培养研究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表明,不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被视为导师指导中的不当行为。因子分析中有12 项行为在“不重视学位论文工作”因子上有较高的荷载,具体情况见表3。这意味着这些行为与导师不重视学位论文指导高度相关,是导师不重视研究生论文指导的具体行为表现。这12 项具体行为评价得分均值为–1.39,表明这些行为总体上皆属不当行为。从具体行为评价得分看,不重视论文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①导师责任心淡漠,未将指导工作当作自己的分内职责和首要任务,表现为重视科研甚于对研究生的培养,不关心院系或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培养的规定和要求,不太关注学生论文写作,指导学位论文时不能及时回复解答学生的疑惑,很少参加学生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②指导能力欠缺,表现为对学生的论文提不出实质性的反馈意见,对学生论文中提出的问题经常不能给出明确意见,不能或不愿意为学生的答辩提供建议等。

③指导方式不当,如对学生的指责多于引导和帮助,学生在研究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需要帮助时,导师不是给予指导,而是一味责备学生。

表2 忽视研究生课程教学

微信图片_20190701144637.png

3.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

研究生课程教学规范是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调查表明,不遵守教学规章制度被认为是导师不当行为之一。因子分析表明,有12 项具体行为在“不遵守教学规范”上有较高荷载,都属于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表现,具体情况见表4。

这些不当行为包括几个方面:基本的教学秩序未得到有效遵守,如导师存在随意调整教学安排、不按时上下课、备课不充分、缺乏教学组织能力等现象;在教学内容上,存在教学目标不明确、内容陈旧等问题;在教学方法上,存在教学方法陈旧,或是课堂讨论没有明确主题,课程组织管理无序等问题。此外,对在课堂上经常讨论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宗教信仰或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在导师评价中也被认定为不遵守教学规范行为。导师不遵守研究生课程教学规范,根源在于导师对教学工作不重视,而高校对导师违反教学规范行为也缺乏必要的惩处。

表3 不重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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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

微信图片_20190701144753.png

4.招生指导过程中歧视学生

在研究生培养实践中,导师因各种原因而存在选择性招生,这种歧视性倾向客观上损害了教育公平。因子分析表明,招收指导学生带有歧视性倾向被导师们认为是一种不当行为。具体情况见表5。从具体行为得分情况看,平均值为–1.01,表明这些行为介于“不当行为”和“较不当行为”之间。其中,导师不愿指导想选择他/她作为导师的研究生、导师不愿指导非“211 工程”或非“985 工程”院校考入的研究生、导师不愿指导院系或研究生院指定给他/她的研究生等三项行为被认定为较不当行为,而导师不愿招收指导少数民族研究生、不愿招收指导西部地区高校考来的研究生、不愿招收指导女研究生等4 项行为被视为不当行为。基于评价得分可知,导师认定的较不当行为,更多与导师招生自主权相关联、与学生能力相关;而导师认定的不当行为,则更多关涉公平因素。

表5 招生指导过程中歧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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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导师学术规范教导失责

学术规范教导是导师的重要职责之一。因子分析表明,有 6 项具体行为在此因子上有较高荷载,导师学术规范教导失责被导师视为一种代表性不当行为,具体情况见表6。学术规范教导失责主要表现为:培养过程中没有为研究生提供学术规范指导,很少给学生提及学术规范注意事项,甚至放纵和默许学生的不规范行为;在科研过程中,导师默许学生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以发表论文,导师无视同行或其他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发表文章时没有让作出贡献的研究生署名。进一步统计得知,这6 项具体行得分均介于–1.43 到–1.70 之间,平均值为–1.57,表明上述行为皆属不当行为。但从具体行为评价看,导师放任研究生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导师默许学生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以发表论文等两项行为评价得分在–1.70 左右,表明行为不当程度非常高。

表6 学术规范教导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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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师生关系异常

和谐的师生关系是研究生完成学业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但毋庸讳言,在实际培养工作中师生关系失和或变异的现象时有所见。调查表明,师生关系异常被认为是导师不当指导行为之一。因子分析表明,有6 项行为在师生关系异常因子上有较高荷载,表明这6 项具体行为都属于师生关系异常范畴。具体情况见表7。师生关系异常通常具有师生间缺乏互动、双方信任度低、智力支持低以及导师对学生严苛、导师难以接近等特点。在实践中,关系异常主要表现为导师对学生批评、抱怨甚至公开斥责多于耐心指导和帮助,习惯于轻视和冷遇学生,较少关心或参与学生活动。而另一种情况则表现为跨越正常师生关系边界,甚至与学生产生恋情或发生性关系等。6 项行为评价得分介于–0.9 到–1.8 之间,均值为–1.26,除认为导师经常批评学生的行为属较不当行为外,导师们均认为其余5 项行为是导师指导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对于师生恋,导师们表现出了较高程度的反感。

表7 师生关系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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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

从事科研训练是研究生学习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完成学业的必经环节。恰当的科研训练可为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奠定基础,而科研训练畸轻畸重,则可能会阻碍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因子分析表明,在“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因子上,6 项具体行为有较高的荷载,表明这些行为都可归为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具体情况见表8。导师科研训练与管理不当的主要表现有:科研训练的内容不当,分配科研任务时不顾及学生的研究兴趣和能力,要求学生只能从事与导师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常让学生从事一些低水平的横向研究项目;时间安排不合理,对学生关爱和保护不够,要求学生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仍从事科研工作,要求研究生每天工作较长时间;有的导师甚至将学生视为免费劳动力,要求学生为其处理一些与学习无关的私人事务。从评价得分看,这6 项具体行为评价均值为–0.81,各项具体行为得分也介于–1 与0 之间,属于较不当行为。这表明导师对科研训练与管理中相关行为的认知以及反感程度相对较低。

表8 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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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尊重研究生的学术劳动成果

研究生作为科研的生力军,参与了导师的众多科研项目,对科技创新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实际培养过程中,导师不尊重学生劳动成果和学术贡献的情形也屡有发生。因子分析表明,有4 项具体行为在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因子上有较大荷载,可以归纳为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的行为。具体情况见表9。统计表明,4 项行为的均值为–1.25,表明导师将上述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的行为均视为不当行为。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的行为包括:导师在师生合作发表的论文中不按实际贡献大小,都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安排研究生完成一些前期科研任务并将其作为自己的工作;导师将对相关研究工作无贡献的研究生名字也列入其中;导师安排未参与相关研究的学生去参加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等。

表9 不尊重研究生的学术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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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师对不当指导行为评价的差异分析

为深化对上述8 种代表性不当行为的理解,笔者从导师身份特征和所处学校机构特征等维度,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因素对导师不当指导行为评价可能产生的影响。研究表明,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受到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导师层次以及有无海外学习经历等因素的影响,而导师所在学校的区域特征、学校性质、所在学科等也会影响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

1.导师对不当行为认知存在性别和年龄的差异

数据显示,女性导师对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招录学生带有歧视性倾向以及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行为的反感程度要强于男性导师。不同年龄段导师对部分不当行为的评价也存在差异。30 岁及以下年龄段导师与其他年龄段导师对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行为的反感有明显差异,前者反感程度要弱于后者。对于学术规范教导失责行为,61 岁及以上年龄段导师较其他年龄段导师的反感程度要低。

2.不同专业技术职务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存在差异

统计结果表明,不同职称的导师在学位论文指导不力、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师生关系异常、招录学生带有歧视性倾向等行为评价方面不存在明显差异。

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导师对不重视研究生课程、学术规范教导失职、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等方面比副教授职称导师的反感程度要高。对于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行为,副教授职称导师比讲师或其他职称的导师反感程度要高。这表明随着导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他们对导师不当行为所表现的反感程度也会相应增加。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导师,其行为通常更具典范性,在遵守规范方面也更加自觉。

3.不同层次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认知存在差异

对于学位论文指导不力、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学术规范教导失职、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等行为,不同层次岗位的导师评价不存在差异。对于其他不当行为,不同层次的导师在评价方面有一定差异。对于师生关系异常行为,硕士生导师反感程度高于博士生导师。对不重视研究生课程行为和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行为,硕士生导师反感程度弱于博士生导师。对于招生指导中歧视学生行为,硕士生导师反感程度高于博士生导师。

4.导师是否担任行政职务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存在差异

对不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位论文指导不力、招录学生带有歧视性倾向、师生关系异常、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等行为,统计检验表明,导师是否承担行政职务对评价结果没有影响。而对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行为的评价,担任行政职务的导师与无行政职务的导师存在明显差异,前者反感程度高于后者。对于学术规范教导失职行为的评价,曾经担任过行政职务的导师的反感程度弱于无职务的导师。

5.导师有无海外学习经历对不当行为的评价有影响

有无海外学习经历,影响导师对部分不当行为的评价。对于招生指导中歧视学生、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等行为,有海外学习经历导师的反感程度高于无海外学习经历的导师。而对于学位论文指导不力、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学术规范教导失职等行为,有海外学习经历导师的反感程度要低于无海外学习经历者。对于不重视研究生课程、师生关系异常、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等行为,有无海外学习经历的导师反感程度相当。

6.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存在区域差异

区域因素影响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判。来自不同区域的导师对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招生指导中歧视学生、学术规范教导失责、科研训练管理失当等4 种行为的评价存在一定差异。中部地区高校的导师比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校的导师更反感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的行为;西部地区高校的导师比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高校的导师更反感招生带有歧视性倾向的行为;而在学术规范教导失责的评价上,西部地区高校导师的反感程度不及后者;对于科研训练管理失当行为,东部地区高校导师反感程度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高校的导师。

7.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存在学科差异

来自不同学科门类的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存在显著差异。医学类导师对招录学生带有歧视性倾向行为的反感程度高于经济学、历史学、理学及管理学门类的导师。理学门类的导师对学术规范教导失责行为的反感程度高于经济学、法学和工学门类的导师。哲学门类的导师对师生关系异常行为的反感程度低于医学门类的导师,哲学、法学和文学门类的导师对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行为的反感程度要强于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门类的导师。历史学门类的导师对不尊重研究生学术劳动成果的行为,反感程度高于工学门类的导师。

8.不同类型高校的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存在差异

来自不同性质高校的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评价在部分选项上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科研训练与管理失当行为、招生指导中歧视学生等行为,来自行业类大学导师的反感程度要低于来自综合性大学和理工类大学的导师。而对于不重视研究生课程教学、不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不遵守研究生教学规范、不尊重研究生的学术劳动成果、学术规范教导失职、师生关系异常等行为的评价,来自不同性质高校的导师不存在差别。就学校建设类型来看,原“985 工程”与原“211 工程”建设高校的导师对“招生指导中歧视学生”以及“学术规范教导失职”方面的评价存在较大差异,在其他行为评价方面均无明显差异。

四、防范导师不当行为的思考

通过因子分析提取的8 种代表性不当行为以及各因子所统摄的各种具体不当行为,表明在研究生指导过程的每个环节或步骤中,都可能因“越界”而发生不当行为。而对导师不当行为评价差异的分析也表明,导师对不当行为的认知,受到自身以及外部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导师在研究生指导中存在的种种不当行为,是多种因素交织的产物,但本质上都可归因为缺乏职业敬畏感、滥用学术指导权力。而权力滥用的根源,除却个体因素外,更多在于培养单位现有的制度缺失或不能有效制约。培养单位防范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中的不当行为,需要在明确表征、探明原因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合宜、有效的行为规范。就规范建设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制约导师指导行为的相关制度

我国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导师的具体指导行为,基本上都未制订过相应的管理程序,导师的学术指导权力缺少制约机制。导师指导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许多指导行为无法规制,极易发生不当行为。为约束导师指导行为,需要建立相应的程序性管理机制。目前,有关导师行为规范的制度通常停留在部门层次或项目水平,且存在不少空泛的表述。突破这种现象应对式和行为主义的规制模式,需要加强导师行为规范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中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①要在制度设计中关注“人”的存在,即以导师和研究生为主体。笔者梳理了部分培养单位的导师规范发现,这些制度设计涉及导师时,往往定位于研究生项目水平或者院系级水平,重视整体而忽略了导师个体,忽略了个体导师与学生的关系。

②要明确这种制度设计带有一定预防性,制度初衷重在预防,在于降低指导过程中导师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制订相关规范时,主要以研究生教育活动中有存在利益冲突或行为失当的可能性为依据,最终目的不止于惩戒,还在于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以合理、清晰的规则帮助导师实现自我规范。

③政策或规定的文本应该更好地运用学理性语言、原则和逻辑来表述,尽可能避免现有各类导师规范过于追求宏观教育、宣示效果,其条文或停留于意会层面或仅对问题作原则性规定等不足。

2.充实导师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亚当·斯密指出,对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他们尊重自己认为已经确立的一些行为准则,并仅据此行事。而据此行事的前提,是对行为方式和后果有明确认知。从已出台的一些导师行为规范来看,其内容并不完善,尚无法满足人们准确认知的需要。一些规范的内容,采用“不准”的形式表述,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规范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这些规定内容不仅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缺乏系统性,而且制度约束的对象也各不相同,相应的原则、尺度难以统一。特别是一些行为规制体系未明确违规者应承担的责任,大多数制度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操作性较差。

充实完善导师行为规范内容,限制性范围应明确,表述不宜宽泛。培养单位在制订导师行为规范时,可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禁止范围,可将标准的“文本”转化为一系列可评判的实施策略和认证指标,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规范内容需要明确导师的专业素质要求,明确哪些行为是受到支持和鼓励的,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尽可能减少规范的模糊地带,增强规范对导师指导行为的指导性。在充实规范具体内容的同时,仍需要其他相关制度措施的配合,在立法和制度方面加以支持。现有导师行为规范多为一般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可出台上位规章来增强其法律效力。

3.构建常态化的导师行为规范培训机制

行为规范的习得通常包括具体规范学习和品德养成等方面。导师对指导行为规范的学习,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自身在学校中的感受和经验。在学科专业训练中,导师也在学习相关制度。但这些经验习得带有个体性和随机性,并不能确保对行为规范的认知效果,培养单位仍有必要就导师行为规范开展制度化专门培训。通过常态化的导师行为规范辅导和培训,为导师提供清晰明了的政策解读。通过运用具体问题宣传、典型案例解析等手段,可有效帮助导师明确行为边界以及违规后果,从而尽可能避免不当行为发生。师德是导师专业成长的外在标准和内在品质,是导师在从事研究生培养这一专业活动时,需要遵循的能体现专业特性、道德价值以及导师人格品性的规范和准则。在道德养成上,培养单位既要充分尊重导师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同时应引导导师发扬奉献精神。要注重导师使命感的培育和养成,唤起导师内在的道德感,使师德内化为导师的精神需求,从而能够不断反思和建构自己的道德原则,建立起与专业生活相匹配的专业道德信念和体系。

在导师培训中,仅仅学习师德规范并不足以帮助导师解决指导研究生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导师还需要学习解决伦理冲突的程序和策略。这也要求培养单位在师德教育中,既要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同时要力避空泛的说教,重视问题解决策略的分享和传授。特别要发挥好导师的主体作用,加强其道德意识和品质的自我养成,把外在道德要求内化为自我道德需要。此外,培养单位的管理机构应更好地丰富自己的角色和功能定位,转变单一的管理和事后查处方式,着眼于预防,及时为导师提供必要的咨询。

4.加大对导师行为的监督与对导师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激励不仅仅包括物质刺激,公众赞赏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而监督批评则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应充分发挥社会和公众监督在规范导师行为上的重要作用。导师指导中出现不当行为,部分原因在于培养单位和社会都对导师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使个别导师滥用权力而无所顾忌。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缺乏成熟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学校出于各种考虑,很少主动公开本校相关负面信息。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并不通畅,有效监督无从谈起。为规范导师行为,减少不当行为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高校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为学校师生、学术共同体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提供更多便利,以形成持续、渐进的合力,逐步改变容忍不当行为的校内外环境。

外部监督虽很重要,但其本身也无力建立问责制度。只有高校主动建立完善的导师不当行为处置机制,加大对导师不当行为的处理力度,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高校对于导师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首先应着眼于从制度上予以遏制和预防,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当行为,则应及时给予相应处理。道德层面的说教并不如实际观察和体验给人的印象深刻,对导师不当行为的及时查处,有助于导师从违反规范对自身以及别人造成的不良后果中吸取教训,而对于他人也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在查处违规的导师过程中,要注重对被处理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保障被调查人的正当程序性权利。

5.建立研究生投诉以及权益保障机制

研究生作为导师指导活动中的相对人,也是导师出现不当行为时的被侵害者。由于在师生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研究生对导师不当行为通常选择放弃抗争,以忍让方式解决问题。而这种忍让和纵容,一定程度上反而加剧了不当行为的发生。为规范导师指导行为,应充分发挥研究生对导师不当行为的监督作用。研究生对导师指导行为有更直观、更深刻的体认,其监督效果将更为明显。为此,培养单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完善保护举措,为研究生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便利。同时,学校要根据需要为遭遇不当对待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对受不当行为直接影响的研究生予以保护,确保研究生提出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以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上述导师指导相关制度建设举措,为规范导师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并非“万灵药”。导师指导中的不当行为更多属于失德范畴,很难通过法律、制度等外部社会控制方式加以彻底解决,而只能由导师基于道德自觉并在自愿接受的基础上加以消解。

来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作者简介:李海生,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华东师范大学高教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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