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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研究院自然历史博物馆植物标本交换规程
本馆以研究全国动植物之分布及类别为一主要目的,所采集之标本,无论动物或植物,经研究定名之后,均可以与国内外生物学研究机关或动植物学专家互相交换,以供研究而资比较。
本馆以民国十七年在广西省采得植物标本三千四百余号,约计三万份;哺乳类、鸟类、鱼类、爬虫类、双栖类等动物标本,共计五千五百余号,均请专家着手研究。现在一部分之植物标本已定名完竣,如海内外生物学研究机关或动植物专家,欲与本馆交换者无任欢迎。
凡欲交换标本者,请先来信接洽,次互换标本目录。每一标本须注明采集地方,然后彼此协商,按照标本目录,全部或局部的交换,经双方同意后,各将所欲交换之标本,注明于收到之目录上,并签字为证,仍将目录寄还原主方得遵照左列各条之规定,实行交换。
一,每份标本不论内容性质如何,只能交换一份。
二,标本须清洁无霉点,标本纸之大小须长十六吋半宽十一吋半。
三,标本姿势优美,花叶或果叶须完全,否则不收。
四,每份标本须附采集记录(Field data)及标签(Label)各一纸。标签之上须用不褪色之墨水注明学名,如有中文名亦须题写。
五,标本无论浸过毒药已否,均可交换。
六,交换标本须按照来信先后顺序而行。如果来信过迟,使所欲交换之标本不能全数得到,本馆不负其责。
七,来信请求交换之标本,如本馆已无所存,本馆得据实函复请求交换之机关或人。
八,本规程得随时通告修改。
九,关于请求交换标本之信件,须寄交南京成贤街四十六号本馆。
本博主附言:
辑自《国立中央研究院十七年度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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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0-20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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