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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翻看ORI 在2018年的新闻简讯(Newsletter),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ORI在进行学术处理时,对不端行为人分别使用签署“自愿排除协议”(Voluntary Exclusion Agreement)和“自愿和解协议”(Voluntary Settlement Agreement)的形式,告知不端行为人即将采取的相关举措,同时也间接表达对不同不端行为的官方态度。
那么,两个协议有什么区别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翻阅了最近两期的案例简述(Case Summaries)。
2018秋季卷提到5个案例,分别涉及数据造假、篡改、专利申请中的不端行为、博士论文和个人简介中的造假行为等。其中,三例签署了自愿和解协议,一例签署了自愿排除协议,一例被处以行政禁止令(Administrative actions of Debarment),禁止担任有关咨询专家。
以下为列表整理显示(表1):
Case 1 | Case 2 | Case 3 | Case 4 | Case 5 | |
0 | MDACC面试官 | ISMMS教授 | WSN前助理教授 | 前博士研究生 | UConn教授 |
1 | 本人承认 | 本人承认、懊悔 | 未载明 | 未载明 | 本人承认、懊悔、主动担责 |
2 | 问询 | 问询,正式调查 | ORI控告 | 正式调查 | 未载明 |
3 | ORI复议 | ORI复议 | ORI复议 | 未载明 | |
4 | 无 | 无 | 听证 | 无 | 无 |
5 | 无 | 无 | 行政法官裁决 | 无 | 无 |
6 | 数据造假或篡改 | 数据篡改 | 撤稿 | 数据造假或篡改 | 篡改数据 |
7 | 2篇已发表论文;2份已提交的专利进展报告 | 1篇论文 | 3项专利申请中23例错误;2篇论文、2篇海报误列一作 | 博士论文;1篇展示海报;1项专利中19个指标、10个表格;2项专利;1篇PNAS论文的10个指标和2个表格 | 6项专利申请无一获得资助信息(误标);其中3项在评议前撤回 |
8 | 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撤稿 | 参与项目、研究计划接受监管;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修正论文指标 |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 自愿排除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 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
9 | 3年 | 1年 | 5年 | 3年 | 1年 |
注 | 自愿和解协议 | 自愿和解协议 | 行政禁止令 | 自愿排除协议 | 自愿和解协议 |
那么,两者有何不同呢?经过学习比对,我们发现,两种处理方法有着不同的应用场景。通过列举和对比,推测以下为考虑的十大因素:
个体方面:0.身份信息;1.不端者的态度;客观方面:2.调查阶段;3.复议情况;4.听证情况;5.行政决定;违规性质:6.是否FFP;7.违规行为数量;处罚措施:8.措施;9.年限
也就是说,签署哪一种协议要考虑以上多重因素,兼顾情节、主观态度等。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自愿和解协议中载明的处理措施一般都比较轻,甚至可以说双方对相关举措言谈甚欢、不端行为人愉快接受。自愿排除协议一般都比较重,处理方强势作出,不端行为人被动接受。在被调查对象不认可调查结论的情况下,经过听证环节,提交行政法官裁决(内容由ORI提供),这时候的处理措施在裁决后自动生效。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分析影响签署协议的指标因素:
一是不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在最终签署何种协议时具有重要意义。换言之,主动承认错误、与调查方和处理方主动合作、主动担责,对于签署自愿和解协议非常有帮助。
二是所处的调查阶段在最终签署何种协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问询阶段(非正式调查阶段)结案的调查,一般签署和解协议,进入正式调查后结案的一般签署排除协议,死不承认的经听证和行政裁决,不签署任何协议。
三是不端行为数量对于最终签署协议具有重要指标价值。数量较少的(情节轻的),即便涉及的是FFP,也可签署和解协议。数量大的(情节重的),只能签排除协议。
四是身份(级别)不作为不端行为处理的参考指标。在上述5个案例中,教授犯错也可以签和解协议,学生犯错也可以签排除协议。起作用的是不端行为本身和情节。
五是协议中有处理举措有标准化内容。限于表格和翻译(有兴趣可查阅原文),一般处理均为:由任何雇主单位对不端行为人一定期限内的科研活动(数据、过程、方法和产出)进行主动监管;由资助方对不端行为人承担科研项目进行额外审查;不得担任官方或与官方有关的咨询专家等。
为了验证上述分析,我们继续对2018春季卷中的案例进行验证。列表显示(表2):
Case 1 | Case 2 | Case 3 | Case 4 | |
0 | UAB助理教授 | NHLBI前博士后 | NYU前助理教授 | UNC博士后 |
1 | 未载明 | 本人承认、懊悔 | 未载明 | 本人主动承认 |
2 | 正式调查 | NIH评价 | 正式调查 | NIH评价 |
3 | ORI复议时发现新证据 | ORI复议 | ORI复议 | ORI复议 |
4 | 听证 | 无 | 无 | 无 |
5 | 行政法官裁决 | 无 | 无 | 无 |
6 | 数据造假或篡改 | 数据造假或篡改 | 数据造假或篡改 | 数据篡改 |
7 | 10篇论文研究造假;5项授权专利结果造假;另有11项造假行为 | 2篇论文共计10项研究记录造假,14项结果造假,7项错误标注实验结果(造假) | 3篇论文,7项专利申请造假;图片抄袭、篡改、重复使用 | 1篇论文11项指标造假;1篇首次提交手稿数据造假;重复使用或标注无关图片;撤稿 |
8 |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发公告给期刊撤稿、更正或作废研究 | 参与项目、研究计划接受监管;研究数据、过程、方法和结果接受监管;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更正或撤稿 | 不得承担政府资助的所有科研合同及子合同;禁止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撤稿 | 此前已签署和解协议,本协议替代原协议条款监管年限,不得担任PHS或为PHS服务的各类机构的咨询专家 |
9 | 10年 | 3年 | 3年 | 2+1年 |
注 | 行政禁止令 | 自愿和解协议 | 自愿排除协议 | 自愿排除协议 |
Case 4里提到一个情节,不端行为人2017年主动(先于调查)承认相关错误,因此签署了一份自愿和解协议,接受为期3年的监管,原文如下:
Dr. B*** has entered into a Voluntary Settlement Agreement with ORI, in which she voluntarily agreed……
由于此次发现的不端行为是原协议执行期间新发现的,在处理时,ORI并未增加监管年限,而是执行原有的监管年限,但是用自愿排除协议取代了原来的和解协议。
看来,自愿排除协议的确比自愿和解协议严厉,也能表达出监管者的态度和手段。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再增加一条分析:
六是处理年限也是一项重要参考项。3年是一个坎儿,3年以下一般签署和解协议,3-5年签排除协议,5年以上一般为行政禁止令。在部分案例中,即使签署了和解协议,如果又发现不端行为,该协议也会转换为排除协议、直至其他加重处罚。
(以上数据如非特别说明,均来自ORI网站及其News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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