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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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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和 cGMP 逐条对照。大概读了一遍,确实是药政管理理念上的又一进步。
以遵循 cGMP 为例,将遵循的责任完全转交给企业,也就是说任何从事药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遵循 cGMP 是最基本的要求。药政管理机构的责任不是检查论证药企是否符合cGMP,而是检查监督药企是否存在 Non compliance。遵循 cGMP由药企负全责。这对药企的质量管理系统及管理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一监管理念和欧美药政监督接轨。
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临床研究机构。你要从事临床研究,你就得保证临床试验方案及数据完整性等符合要求。我不论证你是否符合要求,而是监管你是否不符合要求。
另一和国际接轨的是惩罚落实到责任人。欧美对不符合cGMP的药企责任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惩罚根据严重程度,可以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判刑入狱。
取消GMP论证同时将惩罚落实致责任人,实质上是提高了对药企的要求。将撤销GMP认证误以为是放宽监管那是大错特错,在新的《药品管理法》前,药企和药企责任人不是该松口气,而是屏住呼吸,天天走钢丝。
修正新的《药品管理法》对药企及药企责任人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使中国药企与国际接轨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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