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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法治视野下的“版面费”

已有 4977 次阅读 2012-11-23 11:17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office, center, title

法治视野下的“版面费”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摘要:版面费是报刊编辑部因出卖或出租其刊物版面为作者刊发学术性论文或文章而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尽管学界对于版面费的违法性还存在争论,但从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来看,版面费的非法性是无庸质疑的。从法治的视角来加以解读,版面费的出现与蔓延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原因,治理版面费不仅要依赖道德建设,更应当重视和发挥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版面费;法治;出版管理;非法

    中图分类号:A   文献标识码:D90

 

    要发论文先交版面费,是近十几年在我国学术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反常现象。它作为很多报刊尤其是很多学术期刊在出版发行方面的一种“行规”或曰“生存之道”,已成为目前我国学术界几乎人尽皆知且正在日益由暗箱操作走向公然为之的学术“潜规则”。当前,随着我国出版行业改革步伐的日渐加快以及学术界很多人对物质追求的越发崇尚,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现象在我国已经显现的越发严重,以致不少学者都将版面费称之为危害学术健康发展的“毒瘤”!然而,令人颇感忧虑的是,对于版面费这一危害我国学术健康而为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毒瘤”,学界中居然还有不少人为之摇旗呐喊,甚至于为了证明其具有所谓的“合法性”而苦寻其“法律依据”[] 这未免有些荒唐的做法激发了作为一名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的笔者探讨版面费的兴趣以及与学术报刊收取版面费这一不良现象作斗争的决心。为此,本文拟选择法治这一视角,对当前国内很多学术报刊收取版面费的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促使学界共同来关注这一问题。

一、关于版面费合法性的学术争论

关于何为版面费,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共同认识。有学者将版面费界定为“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1] 也有学者则将之定义为“学术期刊在刊发论文前向作者收取的所谓版面使用费用。”[2] 从目前我国办刊收费的主体以及收费的具体名目这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笔者以为,在我国学术界,办刊收费并不只是学术期刊在为之,很多非学术性的期刊以及一些学术性或非学术性的报纸也在从事这类活动,甚至以书代刊的学术辑刊收取版面费的情况也非常普遍[];而其收费的名目通常也并不仅仅限于版面使用费,还包括审稿费、赞助费等。 基于此,笔者特对版面费作如下界定:所谓版面费就是报刊编辑部因出卖或出租其报刊版面为作者刊发学术性论文或文章而向作者收取的各种现金费用。

目前,在关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是否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三种学说。肯定说认为,版面费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一种为我国现行立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但在版面费具体违反哪些具体法律规定上,则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版面费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刊者向文章的作者收取版面费……显然是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3] “很多学术刊物不仅违反著作权法不向作者支付稿酬,反而向作者收取所谓版面费。”[4] 其二认为版面费违反了我国出版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即版面费“违背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5] 此外,还有人认为版面费违反了2000125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中关于禁止约稿收费的规定。[6] 否定说则认为,版面费符合我国现行立法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198868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出的《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通知》就是版面费合法的有力证明。而从“从版面费自身形成的构件和程序看,版面费是两方的自觉自愿的合约行为,是两个巴掌拍出的响,无违法违纪可言。[7] “学术期刊根据其性质、特点、职权范围,以积极的方式向作者发出稿约,希望建立一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稿约的内容除期刊的性质、内容外,还会有作者更关心的版面费内容。因此就其订立主体、订立意图、具体内容等来看,这种稿约实际上颇似《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果我们将稿约视为一种要约,那么,稿约被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作者所认可,并将自己的文稿按稿约要求投向期刊编辑部,则可视为一种对期刊编辑部稿约的承诺。这种承诺随着作者文稿寄达期刊编辑部并经受理,期刊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1] 此外,针对有人提出版面费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看法,持有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还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他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头至尾也没有禁止收取版面费的相关条文。相反,却强调了作者与编辑部‘另有约定者除外’,因而,判断收取版面费是否违法,在适用法律上,似乎更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 在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中,收费报刊的编辑占了绝大多数。第三种学说是折中说,所谓折中说,实际上并不是指这些学者既认为版面费合法同时又认为版面费违法,而是指这些学者在该问题上并没有自己明确的认识,因为他们并不清楚版面费是否违法,而且对于应否将版面费纳入非法行为的行列也语焉不详。但他们认为,无论法律是否支持版面费都应当在条文中作出明文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收版面费,则应当规定法律后果。[9] “如果说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收取版面费不可避免,那么必须以法规来约束。”[10]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国内学者探讨版面费问题的论著中,绝大多数都避开了版面费合法与否的问题,而是大谈版面费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事实上,笔者以为,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而法治亦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版面费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才是我们探讨版面费的最首要立足点与最基本视角,因为“依法办事”而不是“依理办事”才是法治的精髓。[11]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12] 它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规范,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无上尊重和一致遵守。正如卢梭所说,尊重法律是法律的第一条重要法律,任何一个管理完善的政府,“根据任何理由,也不准许有人不遵守法律。”[13] 所以,如果版面费是合法的,我们显然应当正大光明的加以支持或制定更为完善的规则使之趋于合理,例如,“应分析利弊以出台管理办法,鼓励通过宣传单位和适当的企业广告进行养刊”[14]等;而反过来,如果版面费是不合法的,则在那些现行的认定版面费不合法的法律被修改或废止之前,无论版面费如何之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也都应当严格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坚决取缔版面费,否则,就会导致对法治的亵渎和破坏,并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影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那么,版面费究竟是否合法呢?笔者将在下文中就此展开深入分析。

二、版面费的非法性分析

笔者认为,期刊或报纸办刊/报收费的做法,无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加以衡量,从出版管理法的规定上来加以判断,还是从合同法的条文中进行分析,抑或是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加以考察,甚至从否定说所倚赖的所谓的科协文件或科委指示的内容中进行思考,都是非法的,丝毫不具有合法性可言。

   (一)版面费非法性的著作权法考量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加以考量,笔者认为,版面费的存在是非法的,因为它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即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也是著作权人因其付出了艰辛劳动撰写学术论文或文章而依法应获得的最起码回报。按照西方的“正义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可分为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两大类。所谓“程序正义”主要是指群体中的成员认为应当用何种程序来决定分配资源的方式;而“分配正义”则主要是指群体中的成员认为应当用何种方式分配资源。而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形式的学术研究,其正义性也必然体现于这两类正义之中。例如在学术论文的发表中,为了体现对研究者创造知识的尊重和对其劳动成果的保护,规定发表论文的机构(主要指学术期刊)应当支付给作者一定的稿酬。在这一分配过程中,稿酬即符合“程序正义”,至于稿酬的数额是按照字数还是按照其他标准进行分配则属于“分配正义”。[15]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而《著作权法》则进一步规定,“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学术创造的“程序正义”。而《著作权法》第29条关于“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则充分体现了学术创作的分配正义。报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则不仅违背了学术创作的程序正义,也违背了学术创作的分配正义,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权利应当是与一定的义务相对应的。假如报刊收取版面费不违法,则意味着报刊依法享有收取版面费的权利,那么,作为该权利对象的作者依法就必须具有交纳版面费的义务,否则,报刊就没有权利收取版面费。而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也包括《民法通则》)从头至尾都没有规定作者(亦即著作权人)有交纳版面费这样一项义务。既然著作权人(亦即学术论文或文章的作者)没有交纳版面费的义务,则报刊收取版面费的权利依据又在哪里呢?而既无权收取版面费,则版面费的所谓合法性又从何而来呢?与报刊所谓的“版面费收取权”相反,作者获得稿酬的权利以及学术期刊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要支付稿酬的义务却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明文规定了的,作为获得稿酬权权利主体的作者“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12]p. 301-302 因此,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从头至尾也没有禁止收取版面费的相关条文”,但其关于刊发他人作品应当支付稿酬的明文规定却实际上已经反向宣明了版面费的非法性。[]

   (二)对版面费非法性的出版管理法分析

    报刊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不仅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而且也直接违反了我国出版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早在2000年,国务院新闻出版署就已经对学术报刊收取版面费的危害性有了明确的认识,并在其同年12月出台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新出图〔20001699号)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出钱资助出书,不得要求供稿单位或作者个人包销图书,不得以图书抵充稿费,不得收取“认刊费”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为了进一步防止学术报刊办刊/报收费,我国200221起开始实施并于2011319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也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版面费作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因出卖或出租其刊物版面为作者刊发学术性论文或文章而向作者收取的费用,作为一种利用出版活动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依法显然在“出版单位不得……”这一禁止性规范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之列。上述规定作为目前我国禁止版面费的最高法律依据,实际上已经明白无误地宣明了版面费的非法性。[] 2005121开始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则分别再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6条明确指出:“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36条也明文规定:“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由此可见,在报刊能否收取版面费的问题上,我国现有出版管理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也是不应该再存有争议的。[]

此外,在上述法规、规章或文件以及我国现行的其他一些出版管理法中,还有关于出版者使用作者作品应当向作者支付稿费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可以成为我国出版管理法禁止报刊收取版面费的间接法律依据。例如,由教育部办公厅颁发的已于19985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由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已于199961日起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的“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等。

   (三)对版面费非法性的合同法评判

如前所叙,否定说的持有者即认为报刊收取版面费不违法的学者一般认为,报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因此在判断版面费违法与否的问题上,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依照我国《合同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以及该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反而受《合同法》的保护。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适用《合同法》。因为在我国法律的适用方面有一个常识性的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从性质上来看,报刊编辑部收取作者版面费而为其刊发文章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出版合同行为,对这类行为应当适用出版合同法这类专门规范出版合同的特别法。”[16] 由于目前我国是在著作权法以及出版管理法中而不是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出版合同的问题,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著作权法以及出版管理法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才是我国的出版合同法。所以,衡量版面费是否合法应当以我国著作权法与相关的出版管理法为依据,而不是以《合同法》为依据。

而实际上,即便依据《合同法》,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也依旧是违法的。因为我国《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在版面费的问题上,作为行政法规的我国《出版管理条例》是作出了禁止性明文规定的;就是说,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行为作为报刊与作者两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出版合同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与行政法规尚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并没有遵守现有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而是公然违反了现有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但如此,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也与编辑的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相背离,严重违背了编辑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而这些与我国《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都是明显背离的。由此来看,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行为也是明显违反我国《合同法》的。

   (四)对版面费非法性的其他立法透视

办刊收费不仅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及出版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87条第1款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本质上是一种单位受贿行为。由于笔者对此已撰文进行了专门论述,[17] 而学界也有学者对笔者的这一观点表示了认同,[18] 故在此不再多加赘述。[]

此外,否定论者大都以1988618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出的《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版面费的通知》作为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合法的法律依据[] 并以此认为“收取版面费有根有据,合理合法。”[8] 但实际上,这是对“法”的涵义的明显误读。因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能够称为“法”的只能是那些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的组织根本就没有立法权[11] 而其制定的文件也根本就不是“法”,甚至称其为政策都有些勉强。以此析之,所谓“收取版面费有根有据,合理合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而且,退一步来讲,即便我们假设该《通知》就是法,则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也还是违法的。这是因为,后法优于前法是我国《立法法》在法律适用方面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出版管理条例》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新近出台的法规或规章已经明确规定了学术期刊出卖或出租版面不合法的情况下,发布于1988年的这部被我们假设为“法”并且几乎可以算得上是老古董的《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版面费的通知》还应否再继续被作为判断版面费合法性与否的根据,实际上早已不言自明了!非但如此,国家科委办公厅19945月发布的《关于科技期刊收取发表费建议的答复》实际上也完全可以说明目前我国各类报刊收取版面费做法的非法性。因为该《答复》明确强调指出:“收取费用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发表费不能向个人收取,应由作者单位支付;二是发表费收取后应作为办刊经费不足的补充,不能挪作它用。”而就目前我国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现实情况来看,不但收取版面费对象全都无一例外地指向了个人,而且也根本无法保证所收取的费用只作为办刊经费不足的补充而不挪作他用。就此而言,版面费显然还是不合法的。[12]

三、版面费何以成为学界的潜规则:一个法治视角的解读

    当前,国内报刊收取版面费的现象已经极为普遍,以致几乎成为学术界人所共知的“潜规则”;而且,随着学界的日益纵容与监管的失利,“这种潜规则日益走向明规则’”。[19] 在一个以法治为奋斗目标和社会主导治理模式的国家,一种原本不合法甚至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的现象居然成为让很多人都因为无奈而只得坦然接受的“规则”,这不能不说是对我们所正在践行的“依法治国”的一种嘲讽!那么,版面费之风何以蔓延呢?究竟是什么纵容了版面费?笔者试从法治的视角来加以解读。

   (一)立法视角的解读

    在中国,很多问题的出现都可以归结为一个体制问题。学术报刊收取版面费的问题自然也难例外,于是,我国不健全科研评价体制便很自然地成为了纵容版面费的罪魁祸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版面费的出现和蔓延“与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科研奖励制度、高校分配改革等现象密切相关”。[8] “目前,我国的科研、高校、卫生、出版系统晋升职称都要求在相关核心的刊物上必须发表若干篇论文,科研、出版和高教系统的年度考核及评优均与发表论文紧密相联。……因此,有不少科研人员为完成科研任务埋首资料堆里找成果,然后,四处找路子,花钱买版面给其文章冠予公开发表之名。据调查,全国各大高校、出版等系统都有类似要求。另外,国内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要想顺利拿到学位,就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刊发若干篇学术论文。”而在学术报刊的数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便出现了千军万马齐挤独木桥,花钱买版面去发表论文的壮观局面。”[20]  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法律无疑是科研评价体制建立与运行的依据或保障。因此,目前我国不健全的科研评价体制实际上是我国学术规范法缺位的必然结果以及现有其他立法保障和规范失利的直接结果。具体而言,在我国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科研奖励制度等科研评价体制建立与运行的过程中,正是由于我国未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法而现有的其他立法又或者未给予应有的引导,或者未给予必要的规范,抑或未给予有力的保障,所以导致学界不但未能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体制,反而形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变异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些畸形的科研评价体制。例如,要求发表若干论文或出版一定数量的专著并在指定核心报刊上发表一定论文或文章的所谓“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职称评定制度”、在核心报刊发表论文给予高额现金回报的科研奖励制度、要求在读研究生发表一定量的论文才能够获得学位的学位管理制度等等。而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变异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些畸形的科研评价体制才纵容甚或刺激了版面费的出现。就此而言,在导致版面费的出现并蔓延方面,我国的学术规范立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难辞其咎。

   (二)执法视角的解读

    执法方面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是纵容版面费日益蔓延的一种重要原因。事实上,对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立法尤其是出版管理法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的。然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而之所以未得到严格执行,既有执法者主观方面的原因,也与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法执法体制上所存在的弊病有着直接的关系,还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现实困难难脱干系。首先,就主观方面的原因来说,由于不少报刊尤其是那些学术性的报刊都面临经费紧张这样的短期性突出问题,导致作为报刊管理部门以及我国出版管理法执法者的各级行政主管机关主观上忽视或漠视了版面费的危害,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取缔版面费的重要性。其次,就出版执法体制上所存在的弊病来看,目前我国在报刊尤其是学术报刊的出版管理和监督方面相对比较混乱,存在着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教育部等众多部门多头执法的情况,而这些部门所赖以执法的依据又不尽相同,从而很容易导致出现相互推委执法或出于部门利益保护而非法干涉其他部门执法的现象。再次,就执法的现实困难来说,尽管目前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已经成为几乎是人尽皆知的“行规”,但真正敢于公开明码标价收取版面费的报刊却还不多,绝大多数收费报刊都是在蒙着一块遮羞布(即《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版面费的通知》)的情况下偷偷收取版面费的,而且在收费后往往都不出具发票或其他证明[13]。这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客观因素也给执法部门严查版面费带来了很大难度,成为版面费在我国日益蔓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客观原因。

   (三)守法视角的解读

从守法的视角来看,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日益蔓延,与一些报刊尤其是学术性报刊不守法有着直接的关系。如前所述,对于报刊的办刊者,我国现行的出版管理法实际上已经明文规定了其不得收取版面费的法定义务,按理说,任何学术报刊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偏偏有个别学术报刊借口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厉的惩治,因而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认真遵守我国出版管理法的学术报刊的守法成本的相对增加,从而刺激更多学术报刊涌入了办刊/报收费的行列中来。“不管一个国家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的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21] 在版面费的问题上则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正是由于我们一开始容忍和放纵了某一个或为数极少的几个学术报刊收取版面费的违法行为,所以才导致了众多学术报刊收费行为的“跟风式”出现,也才招致了学术论文或文章的作者正在日益受到收费报刊的随意支配。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学术报刊收取版面费其实是对当前我国不合理的科研评价体制的抗制,因为在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体制下,学术研究者们通过在报刊尤其是学术报刊上发表论文、文章而得到了职称、科研奖励等丰厚的物质利益,而广大学术报刊的出版者与编辑们却在无私奉献,“为人作嫁”,甚至还经常为办刊/报经费所累,经济上入不敷出,这对于学术报刊的编辑者与出版者来说不公平,也不合理。在这种背景下,学术报刊编辑部通过收取版面费,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办刊/报经费紧张的问题,也使得自己的编辑有了一些创收,改善了自身物质条件与生活境遇,因而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并也是极端危险的,因为学术报刊的这种抗制已不仅仅是对目前我国科研评价体制的抗制,更构成了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抗制,而这显然是为法治社会所不能容纳而且也不应当容纳的。“对于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来说,守法是第一美德,即使法律本身并不道德,也不能通过反抗法律来加以改变,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等待法律自身的完善。”[12]P204 用不合法的行为来抗制所谓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当法律仅仅因为其未能让个别群体得到更多利益而看上去有失公允就可以随便被这些群体中的某些人公然违反和恣意破坏的时候,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实际上已经荡然无存了!而在法律权威与尊严遭受严峻挑战却得不到有力救济的情况下,违法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并逐渐为人们习以为常也就很容易在情理之中了!版面费近年来在我国的迅猛蔓延所最能够说明的恐怕莫过于此了!

四、结束语

在法治的视阈中,版面费的非法性是无庸置疑的,其存在与日益蔓延对于我国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收取版面费不仅极大地挫伤了学术研究者们的科研积极性,引发了大批低水平重复研究,也造就了大量虚假作者,加剧了学术腐败的恶化,甚至还造成了大量的一稿多投或一文多发[14]。版面费对学术研究的负面影响如此之剧,以致无怪乎不少学者谈及学术腐败时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版面费称之为“危害学术研究的毒瘤”,甚至还经常会发出“学术跪倒在了版面费面前”的痛心哀叹[15] 应该说,对于版面费的非法性及其对我国学术研究的严重危害,大多数学者(也包括广大学术报刊的编辑)都是保持着清醒认识的,还有诸多学者甚至一直都在同版面费这一违法现象进行着坚决的斗争。但无庸质疑,在我国这样一个以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目标并正在朝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国度里,在法治的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并将最终主导人们的观念的情势下,仅仅倚赖部分学者的努力而抛开相应立法的健全与完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介入,显然不是而且也不应当我们在对待版面费这一违法现象问题上的所应当有的态度与对策。为了中国学术报刊的发展壮大,并同时也是为了中国学术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当更多地重视和发挥法律的作用。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科研评价体制及其立法保障机制的研究,并通过学术规范法等立法重新建立一套科学的科研评价体制,以斩断版面费的根生之源;另一方面,作为执法者的有关管理部门也应当痛下狠心,依法坚决查处或取缔收费报刊,彻底根除“版面费”这一“毒瘤”,还学术刊物神圣与纯洁之面目。只有立法机关、执法部门与学界共同行动起来,我们的学术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战胜版面费,而我们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学术研究的繁荣。

 

On Publishing Fee for Printed Pages: A Perspective from Rule by Law

LIU Chang-qiu

( Law Institut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China  200020)

Abstract: Publishing fee for printed pages is the money demanded by journals or newspapers from the author in order to publish his academic articles. Publishing fee is illegal without doubt under China’s law, although there’re still som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y. Se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le by law, there are not only contributing factors in the law but also contributing factors in the execution of law as well as judicature that cause the appearance and its exacerbation of publishing fee. During the course of fighting against publishing fee, the function of law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besides mor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publishing fee for printed pages; rule by law; regulation on publishing; illegality

 

------本文发表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 ),男,山东人,汉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东方法学》及《国外社会科学前沿》编辑,迄今已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浙江学刊》等国内各类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40余篇,出版专著、参著等10余部。通联: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 目前,对于报刊办刊收费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基本上持纵容态度,少数学者对这一丑陋现象进行了批判,但更多的学者则听之任之,甚至认为这是我国学术研究中一个微不足道的小问题,不值得花精力去关注。但事实上,版面费是损害我国法律权威与信用的一棵杂草,是危害我国学术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是蚕食我国编辑行业职业道德滑坡的一只害虫,也是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构的一个极不和谐的因子。

[]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将以书代刊的出版物也归纳到期刊的行列之中。

[] 事实上,版面费作为我国学术腐败的一个缩影,不仅是有害于学术健康发展的,且是违背出版发行行业的职业伦理道德的,其存在并无合理性可言。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8条。

[] 事实上,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问题也不宜在《著作权法》中加以规定,因为尽管这一问题也涉及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但从性质上而言它实际上更是一个直接涉及出版管理秩序的问题,因此,更适宜在出版管理法中作出规定。

[] 值得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上述规不宜被认定为版面费侵害相关单位正常活动的法律依据,因为该条例所指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多为大众化的营利性出版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而并非纯理论性的学术刊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参见欧阳爱辉,谢威娜.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2008, (1)。但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是对《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之明显曲解。事实上,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的禁止性规定并未区分大众化营利性的出版物与纯理论性的学术刊物;换言之,《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是指所有图书、期刊、报纸的书号、刊号或版号、版面费,而绝非如该学者所指出的“多为大众化的营利性出版物,并非纯理论性的学术刊物”的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否则,《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完全可以规定为“大众化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令笔者极为不解的是,对于版面费是否违法这样一个尤其对于报刊编辑们而言根本就不应当去争论的问题(之所以说报刊的编辑们尤其不应当去争论,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中,最熟悉并也是最应当熟悉和最应当遵守出版管理法的就是编辑),很多学术期刊的编辑们居然在大争特争,甚至为了论证版面费合法性还将本更适宜由法学家们来谈的《合同法》也摆在了桌面上。这很容易让人怀疑他们的真正动机。

[]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是伦理道德的上位规范,它所维护的是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出版管理法作为专门规范出版发行活动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出版发行行业底线职业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它所维护的是出版发行行业的最低限度之伦理道德。就此而言,违反出版管理法的办刊收费行为也显然应当是违背编辑的职业伦理道德的。

[] 有关版面费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具体论证,请参阅刘长秋.单位受贿罪视野下的学术期刊版面费[J].中国出版,2009, (9)以及刘长秋, 程杰.单位受贿罪视域下的版面费行为——兼对<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一文之回应[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12).

[] 在蒋永华的《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郑东的《“版面费”如此招骂有失公允》等支持版面费的文章中,基本上都有这样观点。

[1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表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不属于国家机关,而是一个非官方的群众性组织,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有权立法者。

[12] 值得注意的是,在论证版面费所谓的“合法性”问题上,我国学界还存在杜撰法律依据的不良研究倾向。如有学者曾撰文指出,版面费合法性的依据在于国家科委研究的制定《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凡由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编辑部可适当收取发表费,作为办刊经费来源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对期刊发表的其他文章不应收取发表费。”(参见郝幼幼:《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管窥》,《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但实际上,上述所谓的合法性依据完全是伪造出来的,因为《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中根本就没有上述规定。

[13] 从这一点上来说,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做法还有偷税、漏税的性质,违反了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

[14] 对于版面费的危害或者说负面影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笔者在此不再加以细谈。具体可参见:李醒民.都是收钱惹的祸——<自然辩证法研究>郑重声明谈起[J].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0,(1); 史兆光.期盼中国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的明天[J].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0,(3); 姚强.收取版面费的学术期刊是学术理想丧失的催化剂[J].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0,(3); 张文学. 期刊不收版面费 天下寒士俱欢颜[J].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0,(3); 等等。

[15] 实际上,站在法学及伦理学的视角上,跪倒在版面费面前的并不仅仅是中国的学术,还有中国的法律以及收费报刊编辑们的职业伦理道德。


[1] 郑东.“版面费”如此招骂有失公允[J].出版发行研究, 2005, (1) .

[2] 郝幼幼.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管窥[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6).

[3] 刘长秋.有感于“版面费”[J].云梦学刊, 2005, (1).

[4] 陈杰人.树立职业信仰 重塑教师形象[O/L].www.hb.xinhuanet.com, 2005-09-10.

[5] 王玉芝.出版领域中对著作权人的侵权现象分析[J].学术交流, 2003, (5).

[6] 王旭东.学术期刊中的“三角交易”[N].社会科学报, 2006-02-16.

[7] 关陈.论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O/L].http://www.gmw.cn/03pindao/lunwen/show.asp?id=2924, 2005-05-23.

[8] 蒋永华.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兼与刘长秋同志商榷[J].云梦学刊, 2006, (1).

[9] 孔维强.学报编辑走法治化道路的探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1).

[10] 于凤举,于海英,步蕾英. 期刊论文版面费问题探微[J].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 (2).

[11] 刘长秋.论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非法性与不合理性——对蒋永华、曹坤明两先生之回应[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6).

[12]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p. 334.

[13]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 王运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2, p. 9.

[14] 曹坤明.由“版面费”的变味看我国学术期刊的悲哀[J].云梦学刊, 2006, (5).

[15] 浩风.质疑发论文需付版面费[N].社会科学报, 2005-06-16.

[16] 刘长秋.版面费不合法[N].社会科学报, 2006-02-16.

[17] 刘长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J].山西审判,2006, (8).

[18] 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J].法学, 2007, (4).

[19] 李霁.学术刊物“版面费”折射的深层问题[N].长江日报, 2005-05-26.

[20] 金霄.一个编辑眼里的版面费问题[N]光明日报, 2005-02-03

[21] []卢梭.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 李常山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2, p.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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