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 and law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shangujushi "我将痴心空对月,醉看落花总无情"

博文

版面费会否在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中受到遏制?

已有 3747 次阅读 2012-8-6 09:2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office, style, center, xml, 编辑部

版面费会否在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中受到遏制?

刘长秋

 

    报刊出版管理体制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中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报刊出版单位的体制改革则更是其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了加快我国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并尤其是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步伐,提高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效,推动报刊业又好又快发展,新闻出版署近日印发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刊编辑部体制的改革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以为,该《办法》以及执行该《办法》所必然带来的报刊业的重整会对我国出版管理乃至学术研究都带来深远影响,而影响之一就是会对目前我国学界正愈演愈烈的版面费问题会形成一定的遏制。

    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发表论文需要收取版面费已经成为学术界不公开的秘密,也成为支撑很多报刊生存与发展的潜规则。但实际上,无论对于报刊自身的健康发展而言,还是对于我国科技的传播与学术的传承而言,收取版面费都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而版面费的存在与泛滥其实与我国报刊的生存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可以说这种现象完全就是以往报刊生存机制所催生的一个必然结果。过去,在报刊尤其是科技期刊与学术报刊的出版发行方面,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都采取由财政给予补贴的制度和政策,报刊自身没有生存危机,也没有经营报刊的刚性目标。这一点使得很多报刊的创办者和经营者长期停留在“等靠要”的计划经济观念模式中,一味依赖主办单位的拨款,等稿子主动上门,完全不考虑读者和市场的需求。为此,我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报刊出版管理体制的目标,希望将报刊逐步推向市场,利用市场来检验报刊的生存能力,实现报刊的优胜劣汰。

应该说,这样一种改革思路在方向上并没有什么问题,甚至理应成为我国报刊出版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然而,比较成为问题的是,我们在进行出版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严把报刊进入门槛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报刊的良性退出机制,没有规定经营不善或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的报刊必须退出的强行机制(前不久因为收取版面费被曝光和处理的《大家》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这就使得当前我国报刊不论质量好坏,也不管经营成败,都几乎不存在退出的压力和责任。而面对各种问题报刊尤其是那些实际上已经难以再经营不下去的报刊,主管部门所能够做且更愿意做的也不是撤销其刊号,强令其退出市场,痛快而安乐且符合市场规律的“死去”,以实现出版资源的重整,而往往是责令整改或停刊整顿,待问题平息或影响消除后再允许其重新复刊。这样一种机制必然会造成如今大部分报刊所正在面临的“想死难死了而不想死更得硬撑着”的尴尬处境;再加上监管的失位,于是就引生了不少科技期刊与学术报刊基于所谓的“生存压力”而采取“以文养刊”的办刊策略,转而向在经济地位上更为弱势的广大科研工作者收取版面费,依靠版面费来勉强维持这些报刊的生存。

就此而言,建立起报刊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责令那些经营不善或质量的确存在问题的报刊从退出,从而允许其“安乐死”以减少我国出版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实现出版资源的重整与优化组合,而不是允许一些报刊借助所谓的版面费来转嫁经营责任与风险,才是遏制我国版面费问题以实现报刊良性发展的良策。

很显然,《办法》客观上能够起到这样一种作用,因为其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以资本为纽带,推进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提高报刊业集中度”。为此,《办法》要求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必须“与调整报刊业结构、转变报刊业发展方式相结合,与实现报刊业集约化经营、培育大型报刊传媒集团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报刊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配置报刊资源相结合”。这客观上不仅有助于破解我国报刊业目前“小、散、滥”的结构性弊端,实现报刊业转型和升级,推动报刊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报刊出版传播能力,而且为那些经营不善或质量的确存在问题的报刊指出了明确的出路,有助于使国家有限的出版资源最大程度地集中到那些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优势报刊上面,从根本上消除没有经费或缺乏经费的报刊利用版面费解决经费缺口的必要,使版面费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从根本上来说,版面费的存在是论文发表需求催生的必然结果,只要论文发表的需求还存在,版面费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失。就此而言,《办法》的发布并不能完全消灭版面费。但至少我们有理由相信,困扰学术界已久的版面费问题会随着《办法》的发布与实施而受到应有遏制,至少不至于会像现在这样猖獗!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东方早报》201286A23版,发表时题为《以优胜劣汰机制遏制版面费》。有删节,此为原文。


  作者通联:200020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7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94211-599479.html

上一篇:国家应重视罕见病的防治
下一篇:买卖卵子的伦理分析与法律对策
收藏 IP: 203.95.6.*| 热度|

0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2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9-28 05:2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