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如何应对活体器官移植带来的挑战?
刘长秋
器官移植是20世纪生物医学工程领域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技术,是人类改变传统的药物治疗方式,使伤病器官恢复功能的一种新医疗模式,它为医学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另一方面,围绕器官移植也引发了大量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强制摘取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便是其中之一。近日,山西临汾就被曝发生了一起强摘活体器官案,引发了社会关注。根据报道:一湖南小伙,因还不起18000元赌债想到“卖肾”,几个月后,尽管他反悔表示“真的不想做了”,但仍然被切掉了左肾;事后,其银行卡里打进了27000元。目前,涉案的山西临汾长良医院已经停业(“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2011年3月28日报道)。
活体器官移植是指为了取代患者因为疾病或伤害而不能充分实现其机能的器官,而将作为供体的活人的相应器官移植给作为受体的患者,以恢复其机能的行为。从医学上来说,供体器官的鲜活性直接决定着器官移植的效果及受者术后存活的质量,而活体捐献无疑是保持供体器官鲜活性以保证器官移植效果的最有效保证。然而,活体器官移植自其诞生以来却一直饱受争议,其原因在于活体器官移植是以牺牲供者的利益来挽救受者的,而这显然有违有利无伤的生命伦理原则,而医疗临床上频繁发生的各种强摘或骗摘活体器官事件,则更令人们对活体器官移植的正当性心存置疑。为此,不少人都认为活体器官移植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应当被禁止。肝移植的开拓者托玛斯·斯塔泽尔(Thomas Starzel)就明确反对利用活体器官,他认为,活体器官捐献可能会损害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很多情况下,“自愿”捐献器官的一个家庭成员往往是在家庭压力下这样做的。而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以鼓励活体器官捐赠来增加器官的来源的做法是一种本束倒置的做法,弥补器官供应的缺口关键在于合理地利用尸体器官,而不应是利用活体捐献;摘取活体器官是不人道的,违背不伤害的伦理原则,人类应坦然面对死亡,医学不应过多干预生命。理论界的通说则认为,活体器官移植尽管会对供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这种利益损害客观上挽回了另一个更大的利益,因为活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已使得活体器官移植客观上不会对供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而且,捐献人愿意牺牲个人利益而拯救他人,不仅符合自主原则,也有助于人道主义精神之发扬和光大。
笔者以为,判断应否允许活体器官移植应当以利益衡量作为基本手段。具体而言,假如活体器官移植所产生的正面影响远大于其负面效应,则法律没有理由不支持活体器官移植。而衡量活体器官移植所产生的正负面效应则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医学界及公众对待活体器官移植的态度,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在医疗实践中的成熟程度与手术风险,允许活体器官移植可能会给供体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现有的防控手段和措施能否保证活体器官移植被建立在供受体双方自主、自愿的基础之上,等等。而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笔者以为,在目前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已相对纯熟,其风险性已能够被控制在人类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情况下,考虑到医学界乃至广大公众客观上已经接受了活体器官移植从而使得活体器官移植获得了生命伦理的有力支持,而移植又不仅确实能够恢复受体之生命且不会对供体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法律应当允许活体器官移植,但其前提是活体器官捐献与移植须完全建立在自愿、知情的基础之上,且须符合医疗操作程序。对于那些违反自愿知情原则,采取欺诈、强迫等手段进行的活体器官移植,或者严重违规的活体器官移植,法律不仅不能支持,反而必须予以严厉惩治。这是保障活体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当然,相对而言,活体器官移植并不是医生救死扶伤的最佳选择,由于其本质是以牺牲一个个体的利益去挽救另一个体的生命,因此,在多种救治患者生命可能性的方案中,它始终都不是一种最优的选择。就此而言,尽管法律应当允许选择甚至是提倡活体器官移植,但在其他医疗救治措施能够奏效的情况下,医生显然还是应当尽可能地先采取其他救治措施。
考虑到活体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可能会引发的包括强摘、骗摘等在内的各种负面问题,立法尤其是刑法应当设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以保障活体器官移植技术被合理加以运用。我国2007年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就明确宣示“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而刚刚通过并将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确规定了强制、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刑事责任,使刑罚也成为规制器官移植的重要手段。这说明,对于器官移植(当然也包括活体器官移植)之负面问题的防范,我国立法是进行了全面考量的。以上立法规定作为防范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被滥用的重要制度措施,应当被严格执行。这既是保障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及人格尊严的理性选择。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4 18:56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