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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安全理念是民用飞机设计和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规章制定的重要原则。AC 25.1309-1B对失效-安全的解释大意如下:
(1) 使用失效的下述基本目标
在任一飞行期间,对于任何系统或子系统,任何元件、组件或连接的失效都应该被考虑到,无论其可能性。单一的失效不能是灾难性的。
在同一飞行期间的并发失效,不管是检测到的或潜在的,或者他们的组合,也应该假设会发生,除非与第一个失效同时发生被证明是极不可能的。
(2) 失效-安全设计理念利用下述设计原则或技术以确保设计的安全。采用下述原则或技术之一是不充分的,通常需要两种或更多原则或技术的结合,以达到失效-安全设计。
(i) 设计完整性和质量,包括限制使用寿命,以保证预定功能的实现和防止失效。
(ii) 冗余或备份系统以确保单一(或规定数量的)失效后仍具有功能。
(iii) 系统、组件和元件的隔离和/或分开,以使一个失效不会导致其他的失效。
(iv) 证明可靠性,以使多重、独立失效在同一飞行期间不可能发生。
(v) 提供失效警告或指示。
(vi) 在失效检测出后,为飞行机组提供程序规范正确的动作。
(vii) 可检查性,检查组件状态的能力。
(viii) 通过设计限制失效的影响,包括经受破坏的能力。
(ix) 设计的失效路径以控制或指导失效影响的方向,从而限制失效的影响。
(x) 安全裕度或安全系数,以考虑到任何未定义或未预知的不利条件。
(xi) 容差。考虑到飞机设计、测试、制造、允许和维护阶段可预知的差错的不利影响。
失效-安全理念是民机设计研发人员和适航审定机构应该把握的重要原则,个人认为这个原则也可以推广到高铁、核电厂等安全关键部门。希望与有兴趣的博友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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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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