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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H370调查。。。
150313 李健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文件中,强调对事故调查独立性的要求——“国家必须建立独立于国家航空当局和可能干预调查进行或客观性的其他实体的事故调查部门。”“独立性”系指调查部门应在职能上与国家航空当局和可能干预调查进行或客观性的其他实体分离。此种“独立性”可避免实际的或被认为的利益冲突,并增进事故调查部门的公信力。
ICAO的审计表明,约有26.8%的国家还没有在其立法或规章中指定一个特定的机构来进行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有的国家由于缺乏人力和财力资源,并缺乏适当的立法和规章,以及其他原因,而未能实施一个有成效的调查体系。大多数国家(54.4%)没有制定立法或规章,使事故调查部门享有独立性。
(中国民航局
http://www.caac.gov.cn/GJZX/201404/t20140408_63352.html)
马航是国营航空公司,MH370调查由马国(交通部)主导,这相当于自己调查下属公司。即使组成了“国际调查组”(马+中+澳),因其不具备“独立性”,调查公信力势必会打折扣。
(马来西亚交通部长廖中莱:马航中期调查报告今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20150308/143321671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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