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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踩踏谁担责?
150104 李健
与2004年北京密云官方办元宵节灯展发生踩踏事故不同,这次上海外滩踩踏完全是人们“自发”、“无组织”行为聚集造成的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如果追究责任,谁该担这个责(明确公共安全责任主体对未来预防非常重要)?外滩管理处?公安?安监?区政府?。。。。。。另外,踩踏死伤人员的赔偿由谁来赔偿?财政?还是自认倒霉?
类似这种公共场所发生的安全事件,2014年3.1昆明暴恐案,除了暴徒,有责任人吗?
按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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