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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危险”的多部门管理问题
130602 李健
去企业做项目交流时,因为该企业有两套用于测量钢板厚度和凸度的X射线装置,涉及到了电离辐射的HSE管理问题,企业项目联系人给我们找来了2个人来交流,一个是从环保角度负责电离辐射工作的,一个是从职业卫生角度负责电离辐射工作的,问到为什么一个“电离辐射”的事2个人来管,他说企业要对应上面不同部门的检查,所以只能这样划分工作,他也觉得电离辐射的危险是一回事,企业分开管理有点多余,对企业是个资源浪费,但没办法。
查了一下相关资料,我国的电离辐射的确是由多部门管理的,只是管理的角度和职责不一样,看看我整理的列表:
职能部委 | 职能部门 | 主要职责(摘录) | 依据法规 | 个人理解的各部门管理重点 |
环境保护部 | 辐射安全管理司 |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产生放射性(电离辐射)污染物的防治 |
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 | 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电离辐射的职业危害标准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 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拟订执法标准 | 职业危害角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分工;危险物品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电离辐射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上面有关电离辐射的管理职责列表,个人的认识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论从危险角度、职业健康角度还是环境保护角度,电离辐射终究是给人带来的危险,对人的危害来说都是一回事,而实行多部门管理会带来很多弊端,“都管”其实就是“都不管”,很容易出现监管责任不清、管理资源浪费,这是个基本的管理认识问题。
2、从“电离辐射”的警示标志看,由于是多部门管理,在制定的警示标志标准里,各部门会按照自己管辖的危险角度来制定警示标志,造成同一个“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多个标准里重复出现,显然是浪费,如《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3、多部门管理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麻烦,如上面这家企业按多部门要求需要做的“对口”工作有:
(1)按环保部门要求,接触辐射岗位的员工上岗前要办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2)按环保部门要求,公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3)按卫生部门要求,公示“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因素”;
(4)按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要求,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电离辐射的多部门管理,与化学品的多部门管理如出一辙,如前面博文提到硫化氢的燃爆危险是安监部门管理的,而其危害健康的毒性则是卫生部门管理的(制定标准),而美国OSHA,只要危及人的安全和健康问题,都视为“安全”问题,都由OSHA一家管理。整合,就是把支离破碎、分散的信息整理、合并到一起,让人们通过整合后的信息,能一目了然、全面地了解一种物质或一种现象的全貌。也许是因为人们对物质或现象认识的不足,人为把这些原有的整合信息割裂了,给人们的认知和后续的管理带来了诸多麻烦。所以,整合管理和认知“电离辐射危险”是必要和有意义的。
背景知识:
电离辐射(Ionizing radiation)是指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如生产上测料位用的料位仪、X射线探伤及测厚仪、测水份用的中子射线、医学上用的X射线诊断机、γ射线治疗机、核医学用的放射性同位素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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